市监注[2020]107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注销清算组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9-29
文号:市监注[2020]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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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进一步落实注销便利化举措,畅通企业退出路径,现就进一步依法做好企业注销清算组备案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便利企业办事,全面推行在线自主办理清算组备案


  为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及社会公众利益,扩大清算注销信息知晓范围,自2020年12月1日起,企业清算组备案原则上由申请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注销“一网”服务平台(下称“公示系统”和“注销平台”)在线办理。申请人线下现场办理的,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引导、指导申请人在线办理。申请人在线办理清算组备案的,登记机关不再发放《备案通知书》。企业需要清算组备案材料办理相关业务的,可自行打印公示系统清算组备案信息页面使用。企业可依法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也可通过公示系统免费发布债权人公告。


  二、尊重企业自主权,企业可自主撤销清算组备案


  对于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以及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的企业,如已办理了清算组备案但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可自主撤销清算组备案。撤销清算组备案的企业需通过公示系统公示撤销清算组备案、终止清算活动的承诺声明(参考模板见附件1),同时上传有关终止清算注销、恢复经营活动的股东会决议等材料(操作说明见附件2)。线下现场办理撤销清算组备案的,登记机关须留存《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权力机构终止清算的决议等材料。


  对于依法无需办理清算组备案的个人独资企业和非公司企业法人,如已通过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可通过公示系统公示有关撤销债权人公告的承诺声明(参考模板见附件3)。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企业方式办理撤销清算组备案和债权人公告。


  办理撤销清算组备案后,企业即可办理登记注册相关业务。撤销清算组备案后企业再次申请注销的,应重新依法办理清算组备案和发布债权人公告。重新办理清算组备案和债权人公告无时间间隔和次数限制。对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企业及人民法院强制解散的企业,不适用本通知关于撤销清算组备案的措施。


  三、完善公示系统相关功能,进一步方便企业在线办事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总局统一技术规范要求(见附件4至附件6),重点做好以下对公示系统的升级改造。


  在公示系统中增加清算组备案信息自主修改功能。企业通过公示系统办理完清算组备案后,若清算组信息发生变更或者当事人因疏忽信息填报错误的,企业可登录公示系统自行修改“清算组办公地址”、“清算组联系电话”、“清算组成员”等相关信息。


  在公示系统中增加企业自行撤销清算组备案的功能。撤销清算组备案的企业,其在公示系统的信息展示页面将标注“该企业已撤销清算组备案(债权人公告)”,相关提示信息保留45天,45天后自动取消。企业撤销备案和公告后,原有的清算组备案信息、债权人公告信息以及撤销备案和公告信息将做留痕处理,并作为企业历史公示信息、长期保存并向社会公示。


  对于通过公示系统同时办理了清算组备案和债权人公告的企业,在通过公示系统撤销清算组备案后,债权人公告同步撤销;对于通过公示系统办理清算组备案,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企业,企业需自行通过报纸发布有关撤销债权人公告的声明,无法通过公示系统撤销债权人公告。


  四、做好保障工作,确保任务按期完成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在2020年11月30日前完成本省(区、市)公示系统页面升级改造,支撑企业在线办理相关业务。要做好公示系统、注销平台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的结合,确保数据同步及时准确,并按照总局等五部门《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要求,及时将企业开始清算或终止清算的信息共享给相关部门。企业在线办理清算组备案的,有条件的地方可对清算组成员身份信息进行在线实名验证。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场监管总局。


  附件:


  1.撤销清算组备案承诺声明


  2.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办理清算组备案和债权人公告使用说明


  3.撤销债权人公告承诺声明


  4—6.(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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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