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新增及优化电子税务局相关功能的通告
发文时间:2020-09-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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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少纳税人纳税次数,压缩纳税时间,自2020年10月1日起,贵州省电子税务局在全省新增“五税合一”税种综合申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引导式申报、发票领用风险监控及领票信息调整三项功能,优化财务报表转换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期末留抵退税信息推送两项功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五税合一”税种综合申报


  纳税人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缴)、土地增值税(预征和尾盘)、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中的一个或者多个税种时,可以登录贵州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综合申报”,同时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查账征收企业)、《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及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核定征收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土地增值税申报表(四)》(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印花税纳税申报表》中的一张或者多张表单,相关数据自动汇总到税种综合申报表,实现五个税种“一次填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


  以上涉及的税种单独申报功能模块仍然保留,纳税人也可以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下功能模块单独申报。纳税人使用税种综合申报方式申报的税种,涉及后续申报查询、更正、作废的,继续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查询、申报更正、申报作废等功能模块办理。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引导式申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时,贵州省电子税务局自动汇总申报属期内纳税人发票信息,采取数据预填、智能推送等引导式服务辅导纳税人完成申报,减少申报表数据填写量,压缩纳税人纳税时间。


  纳税人申报时可自行选用此功能,通过系统操作指引完成申报。同时,保留传统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模块。


  三、发票领用风险监控及领票信息调整


  纳税人在贵州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及发票领用时,贵州省电子税务局自动获取纳税人的增值税发票风险等级。针对风险等级为I、II的纳税人,提示风险等级并不予办理。


  纳税人在贵州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发票领用且领取方式选择为“邮寄方式”时,贵州省电子税务局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地址、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信息和购票人信息,自动带出邮寄发票地址和收件人信息,供纳税人选用。


  四、财务报表转换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在前期财务报表转换功能基础上,优化财务报表转换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功能。纳税人通过贵州省电子税务局成功报送当前属期的财务报表后,可实现《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本期金额”栏次数据自动填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查账征收企业)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本年累计金额”栏次,节约纳税人填表时间。


  五、期末留抵退税信息推送


  纳税人通过贵州省电子税务局成功办理增值税申报后,贵州省电子税务局自动判断纳税人是否符合增量留抵退税条件。符合条件的自动提示并跳转至《退(抵)税申请审批表》,系统预填退税信息,纳税人审核确认后完成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


  六、其他事项


  (一)上述新增、优化功能操作手册,请在贵州省电子税务局“下载专区”中自行下载。


  (二)纳税人在贵州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各类税费业务时,如有操作类问题、政策业务问题,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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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