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税发[2019]22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1-29
文号:深税发[2019]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149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各派出机构、机关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9]13号),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见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措施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对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市局党委明确要求,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措施等减税降费工作要在政策制定、政策宣传、征管措施、技术改进、督查督导五个方面做到“细而又细”。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以下简称“各区局”)、各税政处室要牢固树立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措施是硬任务的理念,“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组织、亲自部署、亲自过问,统筹研究工作安排并认真抓好督导落实,确保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确保纳税人“应知尽知”“应会尽会”“应享尽享”。


  (二)细化工作落实。各区局、各税政处室要按照税务总局和市局的工作部署,统筹推进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减税降费政策的落地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把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措施作为今年税收工作的主题,摆在重中之重的突出位置,统筹谋划、周密部署、迅速行动,梳理任务清单,紧扣时间节点,对标对表开展好每一项工作,确保实而又实、细而又细地将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措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运行中的管理服务、落实后的效应分析等工作抓到位、抓出成效。


  二、认真贯彻落实政策,促进小微企业减税降负


  (三)不折不扣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各税政处室要抓紧研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已经制定出台的减税政策文件,按要求及时制发操作文件并抓好后续落实,同时,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广泛深入开展调研,积极主动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各区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好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征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初创科技型企业相关优惠等4项税收减免政策,确保小微企业应享尽享。


  (四)加强统计核算反映减税效果。各区局要认真做好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统计核算和减税效应分析工作,务必做到“心中有数”“底账清晰”,不断提高核算的全面性、精准性、时效性,确保按期生成减免税统计核算数据,客观反映减免税效果。收入规划核算处要对减免税数据进行日常会审,全面提升减免税统计数据的质量和时效。


  (五)跟踪执行情况深化效应分析。各区局要密切跟踪辖区内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实施情况,完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机制,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上报政策运行情况及经济效应分析,迅速反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促进减税降费政策实施效果更给力、更有感。税收经济分析处要在全市层面,主动开展减税政策实施效应评估,为税务总局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提供数据支持。


  三、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增进小微企业办税便利


  (六)同步推进配套工作。各税政处室要主动会同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严格按照税务总局工作要求,同步更新发布办税指南、征管规范等制度文件,同步调整完善金税三期系统和电子税务局的功能模块,确保办税指引、征管流程和信息系统同步调整到位,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100%可申请享受优惠政策。


  (七)严格执行各项纳税服务工作制度。纳税服务处要统筹各项纳税服务工作,深入研究并不断优化便利纳税人享受减税降费政策的举措,积极主动推出管理服务创新措施,确保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提质增效。各区局要牢固树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办税服务厅要全面落实首问责任、限时办结、预约办税、延时服务、导税服务和“最多跑一次”等各项服务制度;要安排专人负责小微企业服务工作,在办税服务厅设置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咨询服务岗,确保小微企业涉税诉求有处提、疑惑有人解、事项有人办;要科学规划各办税服务厅的窗口设置及人员配备,确保对纳税人的问题及时解答、事项及时办理、纳税人满意度不降低、办税秩序良好。


  四、强化精准宣传辅导,助力小微企业应享尽享


  (八)创新方式强化政策宣传。市局办公室及各税政处室要创新方式、加大力度,通过微博、移动客户端、新闻媒体等方式,加大减税降费相关政策的宣传报道,进一步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舆论环境。纳税服务处和纳税服务中心要创新政策宣传方式,通过税务机关网站、微信公众号、12366纳税服务热线、印发宣传资料、纳税人学堂等多种方式,开展多渠道、广覆盖的减税降费政策宣传,帮助纳税人明晰政策口径和适用标准,确保准确理解和充分享受。各区局要在市局办公室、纳税服务处和纳税服务中心的统筹指导下,通过上门辅导、专题宣讲等方式开展面对面的“一竿子贯到底”的减税降费相关政策专题辅导,并将减税降费作为2019年税收宣传月的重点内容。


  (九)全面覆盖强化政策辅导。各区局要围绕确保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为纳税人普遍所知、普遍所用,确保政策宣传全面覆盖。将符合优惠政策享受条件的纳税人作为重点宣传辅导对象,强化政策要点推送,传递政策利好,扩大政策宣传面和社会影响力。政策辅导既要面向企业财务人员,又要面向企业法人代表,既要讲解政策实体性内容,又要讲解办税缴费流程、申报表填报等程序性内容,帮助纳税人、缴费人明晰政策口径和适用标准,确保准确理解和充分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1月29日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