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公安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启用开办企业一窗受理系统的通告
发文时间:2018-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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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国办发[2018]32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18]2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府[2018]50号)有关要求,落实省政府“数字政府”改革建设要求,将我省开办企业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公安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自2018年11月1日起联合启用“开办企业一窗受理”系统,受理开办企业有关业务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改革的内容


实施开办企业流程再造。通过启用“开办企业一窗受理”系统,将申请人依次向各有关部门提交材料,申请企业设立登记、刻章备案、银行开户、申领发票的传统办事流程,改造为“一网通办、一窗受理、并行办理”的模式,实现开办企业各程序“一窗受理”,为申请人提供开办企业一站式服务。相关部门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并行启动业务办理,实现刻章、申领发票,以及预约银行开户“并行办理”,压缩开办企业全流程时间至5个工作日内。其中,营业执照办理时间控制在3个工作日内,刻章时间控制在0.5个工作日内,新办纳税人办理税务法定义务事项和首次申领发票时间控制在2个工作日内。


二、系统的使用


在我省开办企业,申请人可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进入“开办企业一窗受理”系统页面(http://qykb.gdzwfw.gov.cn),按照有关办理指引,提交企业设立登记申请。待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后,并行提交刻章、申领发票,以及预约银行开户等业务申请,并可在系统中查询各项业务办理进度及办理结果。各部门完成相关业务办理后,将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申请人。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公安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2018年10月26日



通告解读:


--开办企业的手续有哪些?


开办企业是指企业从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必须办理的手续。目前,在我省开办一家企业,通常需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到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刻章点办理公章等印章刻制,向主管的税务机关申领发票等手续。


--为什么要推进开办企业便利化改革?


开办企业是企业生命周期的起点,是投资兴业的第一道门,一个地区开办企业便利不便利,是影响该地区营商环境的首要因素。第三方评估报告显示,到2017年,我省开办企业程序从改革前的14个压缩为5个,所需时间从35个工作日压减为15.7个工作日,取消了有关注册资本的管制,实现了政府零收费。我省在开办企业领域的便利化水平,按照世界银行的评价标准,相当于全球190个经济体中第82位的水平,优于全国的表现。


广东开办企业便利化改革的持续推进,优化了营商环境,有效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激活了社会投资意愿,市场主体新登记量和存量持续呈现高位平稳增长的态势。2017年11月,全省市场主体历史性突破1000万户大关,成为全国首个市场主体破千万的省份。目前,广东的市场主体总量,企业、以及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户数等五项指标均位居全国第一。截至2018年三季度末,全省实有市场主体总量达到1110万户,占全国总量的十分之一强,比商事制度改革前2011年末的488万户净增加622万户,翻了一番多。今年前三季度,全省日均新登记市场主体6303户,其中,日均新登记企业2796户,约占全国七分之一。全省每千人(按常住人口计算)拥有企业42户,其中,珠三角地区每千人拥有企业70户。从国际比较来看,该项指标,发达国家一般50户左右,中等发达国家20至30户。目前,全省该项指标已超越中等发达经济体最高水平,珠三角地区达到发达经济体水平。


--为什么要进一步压缩开办企业时间?


衡量一个地区开办企业的便利度有多项指标,包括程序环节、办理时间、跑动次数、办理成本等等。其中,办理时间是一项重要的综合性指标,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通常来说,一个地区开办企业便利化改革推行得越好,程序和环节就会较少,体现在时间上就是办理的时间较短。


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是回应广大人民群众殷切期盼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商事制度改革取得了历史性成就,特别是在企业登记环节,全面发力、多点突破、纵深推进,企业办事成本大幅降低,创新创业活力得到极大释放。但开办企业不仅需要办理营业执照,还要办理刻章、申领发票等手续,办事环节多,所需时间长。从2017年世界银行关于企业开办时间的排名看,我省与世界先进水平还有较大差距,还有较大的优化空间。人民群众迫切希望政府部门继续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使企业能够以最便捷的方式、最小的成本、最短的时间,快速进入市场,更快地干起来,更好地实现自身价值。


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是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需要。开办企业便利化改革是商事制度改革再出发、再深化的有力抓手。在开办企业领域实行减环节、优流程、压时限、降成本、提效率,是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和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需要。


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是优化我省营商环境的需要。对接国际高标准的投资贸易规则,构建顺应国际趋势和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办企业规则体系,是我省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加快建设服务效率最高、管理最规范、综合成本最低的营商环境高地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省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和开办企业便利化改革,开办企业便利度取得了国内比较优势,但从开办企业全流程来看,开办企业的程序和时间仍然过长,与新西兰、中国香港和新加坡等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不具备国际比较优势,仍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和需要。通过压缩开办企业时间,提升开办企业便利度,促进市场主体大发展,夯实经济增长的微观基础,能为重塑广东营商环境新优势创造新的条件。


--国家和我省对压缩开办企业时间做了哪些改革部署?


今年5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国办发[2018]32号)明确要求,2018年年底前,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要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一半以上,由目前平均20个工作日减至8.5个工作日以内。2019年上半年,在全国范围实现上述目标。


我省出台的《广东省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行动方案》和《广东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行动方案》提出,在2018年年底前将全省开办企业时间整体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我省关于压缩开办企业时间的改革部署,在实施范围、进度安排、改革力度上均高于国务院的改革要求。为此,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广东省税务局、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压缩开办企业时间的工作方案》,对接国家有关压缩开办企业时间改革的顶层设计,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为我省此项改革的推进设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分工、压实责任,尽快推动各项改革措施落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压缩开办企业时间的改革部署,落实省政府“数字政府”改革建设要求,我省开发和上线了“开办企业一窗受理”系统(以下简称“一窗受理”系统),整合相关部门与开办企业有关的业务系统,为申请人提供开办企业一站式服务以及业务办理进度实时查询,实现开办企业各程序“一窗受理”。


--用“一窗受理”系统来开办企业和以前有什么不同?


1、在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后,将刻章、申领发票,以及预约银行开户三个环节由串行改为并行,企业可同时进行刻章申请、领票申请、以及选择企业开户意向银行。


2、企业在线提交刻章申请,选择刻章网点、材料类型、刻章类型(公章、财务章、法人章等),并在线缴纳印章费用,待刻章店完成印章刻章后,通知企业领取印章。


3、企业在线提交领票申请,待审核通过后,企业携发票专用章印模到办税服务厅进行资料确认并办理税控设备发行后领取发票。


4、此外,企业在线预约银行网点开户,提交预约后,银行工作人员联系经办人到网点进行开户申请。


5、开办企业时间整体压缩至5 个工作日内:


①商事登记时间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受理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时间,压缩至3 个工作日内。


②刻章时间为企业缴交刻章费用至公章制作单位通知企业领取印章的时间,压缩至0.5 个工作日内。


③申领发票时间为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申请至通知企业可领取发票的时间,包含实名办税信息采集、“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行政许可、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申购、发票领用等新办纳税人办理税务法定义务事项和首次申领发票事项的时间,压缩至2 个工作日内。


--如何登陆“一窗受理”系统办业务呢?


进入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首页便民利企栏目点击“企业开办”进入“一窗受理”系统(http://qykb.gdzwfw.gov.cn)。进入“一窗受理”系统后,点击“我要申办”即可在线办理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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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