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1999]62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9-04-02
文号:粤地税发[1999]6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564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我局制定了《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得奖是指个人参加各种有奖竞赛活动取得的奖金;中奖、中彩是指个人参加各种有奖活动,如有奖销售、有奖竞猜、有奖储蓄或者购买彩票,经过规定程序抽中、猜中、摇中而取得的奖金。


  第三条 取得偶然所得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法纳税;向个人支付偶然所得的单位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不论在何地兑奖或颁奖,偶然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一律由支付单位实行源泉扣缴。


  第四条 个人购买社会福利彩票中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各市社会福利募捐委员会代扣代缴,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各市体育彩票管理部门代扣代缴(个人在广州地区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由广东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代扣代缴),个人购买广州版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由广州市公益彩票发行中心代扣代缴。企业为推销其产品设立一定数额的奖金,实行跨地区有奖销售,个人购买该


  企业产品中奖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由该企业统一代扣代缴。


  第五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五年的个人,从境外取得的博彩性质的所得,依照本办法由中奖者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地税主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偶然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七条 偶然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第八条 个人购买福利、体育彩票(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


  第九条 举办各种有奖活动和发行福利、体育彩票(奖券)的单位或机构,在宣传广告中,必须对个人取得中奖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式作出说明,在正式对外公布前,必须把有关材料报送地税主管机关。


  第十条 个人取得的偶然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地税主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地税主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纳入库,并向地税主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以及地税主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偶然所得,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30天内,向中国地税主管机关申报纳税;已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算税款或者在境外按来源国税法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内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地税主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发生之10日内,设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帐簿,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地税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地税主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缴税款凭证,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由地税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但是,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缴的情况及时报告地税主管机关的除外。


  第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未在次月7日内解缴已扣已收税款或者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地税主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十六条 扣缴义务人偷税数额不满一万元或偷税数额占应缴税款不到百分之十的,由地税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地税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并处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