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注协秘字[2018]101号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协助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做好2018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资格检查[初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8-31
文号:深注协秘字[2018]10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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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开展会计师事务所参加2018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深财科[2018]116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的精神和市财政委的有关要求,我会免费为参加2018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以下简称“高新专审”)的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资格初审的数据核实服务。我会将充分利用行业大数据系统的优势,与人社部门、税务部门、公共信用中心进行直接的数据调阅、核实,减少会计师事务所初审工作的手续和程序。


现就有关工作的安排通知如下:


一、网上报名(9月1日至9月6日)


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或合伙人通过协会“会员服务中心”-继续教育模块进行网上报名。


二、高新专审资格检查(初审)工作动员大会及文件下发


1.参加对象:拟申请2018年国高专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或主要合伙人(每所限定一人)


2.会议时间:9月6日(星期四)上午9:30分


3.会议地点:福田区深南大道6002号人民大厦(国汇大酒店)四楼福田厅


4.会议内容:


(1)总结深圳地区2017、2018年度国高专审工作情况;


(2)对国高专审工作当中存在的重点问题进行提示;


(3)2018年国高专审资格检查(初审)工作流程和审核程序;


(4)现场签收相关通知和文件。


三、备案申请书回收和事务所确认


会计师事务所应在2018年9月30日前,通过网上预约的方式(预约类型为“开具证明”)向我会递交备案申请书(原件并加盖公章)。我会将在10月12日前完成所有资格初审,并在协会官网上公布通过资格检查(初审)的名单。会计师事务所须将核实确认后的备案申请书于10月19日前交市财政委予以复核。


四、材料汇总上报


我会将于10月22日前,以纸质和电子版的形式,向市财政委上报已经审核的申报资料、核实材料以及补充材料。


五、注意事项


(一)为保证相关工作开展的公平、公正、公开,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务必通过“会员服务中心”以主任会计师或合伙人的名义进行网上报名,以便协会登记核查。未在网上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协会视同自愿放弃资格检查(初审)。


(二)未参加高新专审资格检查(初审)工作动员大会或现场签收相关文件的事务所,协会视同自愿放弃资格检查(初审)。


(三)如资格检查(初审)中需要补充资料或暂未通过资格检查(初审)的,可在10月20日前向协会补交资料或反映情况(书面)。如对资格检查(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可直接向市财政委反映。


(四)会计师事务所对资格检查(初审)中所提交的文档、表单、数据等资料、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如存在弄虚作假、瞒报乱报的,一经查实,我会将向市财政委报告。


(五)2018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资格检查结果以市财政委公布的最终名单为准,协会不对终审结果负责。


六、其他事项


(一)为保证此次高新专审资格检查(初审)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维护高新企业专审市场秩序,协会将根据《通知》的要求,热情、规范、专业、高效地开展数据核查和初审工作(检查工作咨询热线:83515412,83515429)。


(二)协会将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和有关文件的精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开展会计师事务所参加2018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深财科[2018]116号),认真履职尽责、严格审核把关,并接受主管部门、全体会员的监督(投诉与监督热线:83515440,83515432,18025315215,电子邮箱:secretary@szicpa.org)。


特此通知。


附件:


1.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开展会计师事务所参加2018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深财科[2018]116号)


2.201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备案申请书


3.2018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资格检查(初审)工作计划


4.2018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资格检查(初审)工作资料领取回执


5.2018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资格检查(初审)工作资料补充提交回执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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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