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科创字[2018]230号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8-13
文号:穗科创字[2018]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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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各区税务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


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工作部署,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加强全省技术交易和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通知》(粤科函管字[2017]868号)和《广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18-2020年)》(穗科创字[2018]41号)的工作要求,现就加强我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实现目标


技术交易是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建设国家科技产业创新中心的重要环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相关数据可有效揭示科技成果转化的活跃程度,帮助技术交易主体更好地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鉴于我市存在大量技术合同未能进行有效认定登记等问题,导致我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在全国相关城市的地位与近年来创新驱动发展成效等情况还不相适应,有必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要紧紧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具体部署,把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推动完成“八大举措”中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相关指标,实现广州市内技术合同应登尽登。到2020年,在广州市内设立不少于22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完成广州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中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任务。


二、明确工作,落实职责


(一)主要工作


1.完善工作体系


加强我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体系建设,健全纵向和横向布局。加强各区和重点行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建设;鼓励行业协会、学会、产业联盟等社会组织,科研院所、高校及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成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机构,扩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体系的深度和广度。


2.提高服务水平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技术合同登记服务机构的管理,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将技术合同登记工作延伸到技术创新的各个领域;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要加强认定登记服务的管理,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内部培训和外部宣传,不定期开展技术服务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检查,确保技术服务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二)职责分工


1.市科技创新委


主管全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包括:


(1)全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指导及管理;


(2)制定和实施全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管理办法;


(3)全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核准;


(4)全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数据的统计和分析;


(5)配合市税务部门落实技术服务税收优惠政策;


(6)指导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工作。


2.各区科技主管部门


负责区内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及业务开展,包括:


(1)各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成交额增长目标;


(2)推动区内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机构的设立,加强属地化业务指导和管理;


(3)配合区内税务部门落实技术服务税收优惠政策;


(4)组织区内高校、科研机构和科技企业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相关政策和申报工作的培训;


(5)对区内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数据进行收集统计。


3.市和各区税务部门


负责落实技术服务税收优惠政策相关工作,包括:


(1)贯彻落实技术服务税收优惠政策,办理税收减免备案手续;


(2)加大技术服务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


4.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


(1)广州市第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负责协助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业务的统筹管理,包括:承担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受理、初审和复审,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政策宣传、业务培训、考核,整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相关数据和统计分析,协助各区科技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相关工作。负责管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机构的相关业务工作。


(2)其他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受理和初审;配合所在区科技主管部门做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政策的宣传、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三、加强宣传,保障服务


(一)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宣传,提高各创新主体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优惠政策的了解,积极拓宽新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对象,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为服务对象提供政策解读、培训辅导、进度查询、疑问解答等立体式服务。


(二)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管理,保证工作经费的投入,做好所辖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组织发动工作,做到区内技术合同应登尽登。


(三)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严格执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并配备责任心和业务能力强、政策水平高的相关人员从事技术合同登记工作。


(四)市科技创新委和市税务部门建立双向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各级科技、税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沟通交流,确保业务信息沟通渠道畅通。


四、加强考核,强化管理


(一)市科技创新委加强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工作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技术合同登记点,责令限期整改。


(二)我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认定登记费用,如有违规收费行为,经核实,将取消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资质。


(三)为进一步调动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的积极性,将实行技术合同登记服务奖补制度。市科技创新委对年度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交易额达1亿元(包括1亿元)以上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进行奖补。


(四)《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穗科信字[2013]21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流程图


2.全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分布图


3.全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联系方式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18年8月13日


(联系人:莫晓波,侯云洁;电话:020-83124052,020-3800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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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