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税发[201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6-29
文号:粤税发[20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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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珠海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至“三定”规定落实到位前的改革过渡期,原国税、地税机关按原有职责协同办理税费征管业务,统一以新机构名称对外执法和服务,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和各项税收征管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确保不断提升纳税人的办税体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6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税收征管衔接


(一)表证单书及印章使用。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各市、县税务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按规定统一刻制、启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电子印章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以下简称广东省税务局)统一启用。新行政、业务印章启用后,原国税局、地税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应送交原制发机关封存保管。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可以使用税收业务专用章,其他涉税事项使用业务印章要求不变。证书、文书、表单等相应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户籍管理。各级税务机关统筹做好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信息、户籍状态信息准确性和一致性工作,实现税务登记事项“一窗办理”,内部信息共享共用。对当期有任一税种申报记录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对纳税人在原国税局、地税局户籍管理状态不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按规定处理,清理存量状态不一致纳税人登记信息,保持同一纳税人状态的一致性。


(三)欠税公告。纳税申报期限届满后,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户归集纳税人所有税种欠税信息后,根据《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对纳税人欠税情况按照统一的标准及流程予以公告。


(四)风险统筹。各级税务机关要在省税务局的统一部署下,加强风险任务扎口管理,统筹风险管理任务安排,优化调整原国税、地税年度风险管理计划,对同类、关联风险疑点项目进行归并整合,有序开展风险任务的推送和应对工作,强化信息共享。要按照税务总局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减少税务检查的工作要求,统筹开展进户执法,避免对同一纳税人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五)风险任务未结事项处理。各级税务机关应制定风险任务未结事项衔接统筹机制,对于原国税、地税机构已开展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等风险任务应对的,分别对同一被查对象且均未送达决定性文书的,由新的税务机构进行案件合并及后续办理,统筹安排风险应对人员、检查等相关事项。其他各自开展的风险任务应对未结事项,各级税务机关原则上按照原职责范围继续办理,与原职责范围所列税种直接相关的税费要一并处理。


(六)行政处罚。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有关规定,统一税务行政处罚程序和标准。按规定应当由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进行行政处罚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新税务机构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核定征收。各级税务机关要统一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方式。对同一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消费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其附加税费应以核定的增值税、消费税应纳税额为依据核定征收。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以增值税销售额为依据核定征收。


(八)征管档案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原国税、地税机关的征管档案整合工作,对原国税、地税管理的纸质征管档案整合由新税务机构负责管理。同时,适应新税务机构对电子档案管理的需要,对原国税、地税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进行配置整合。


(九)办税统一。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省税务局的统一部署,通过合理配置办税人员及设备设施、统一调整办税系统权限等措施,对办税服务资源进行有效整合。优化升级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实现“一窗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


(十)资料报送。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按照便利纳税人办税原则,梳理原国税地税相同业务事项清单,整合主要相同业务事项,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减少资料报送,统一报送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税务机关通过后台业务流转、协同办理。


(十一)实名办税。省税务局组织制定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实名办税信息合并规则,统一实名办税范围、流程及验证手段等。各地税务机关要落实统一的实名采集规则,通过实名信息共享共用,避免重复采集和重复验证。


(十二)限时审批。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落实税务总局关于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时限“零超时”要求,及时清理在途事项,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


(十三)系统配置。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省税务局的统一部署,配合完成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社保系统的配置升级工作。


(十四)信息化资源统筹整合。过渡期间,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国地税信息系统“并库”的工作部署,研究制订信息化资源配置方案及“并库”相关准备工作,确保按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完成“并库”工作;整合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等电子办税渠道,统筹研究制订软硬件资源配置计划,制定整合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整合工作,实现电子办税渠道的有机统一。


(十五)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按照税务总局信息系统运维规范要求做好运行环境维护、监控预警等工作,防止网络违规外联和计算机病毒爆发,防范网络安全事件的发生。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过渡期税收征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结合我省实际,省税务局成立了征管组,主要负责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征管业务工作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各地税务机关按省税务局统一部署要求落实各项改革任务。在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期间,省税务局征管组将对过渡期内税收征管工作的重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建立督促落实工作机制,保障各项工作任务有序推进。各级税务机关要参照省税务局模式,结合本地实际,联合组建专门工作团队,明确本级分工,细化任务、时间表和路线图,扎实细致地做好过渡期内各项征管业务工作,确保过渡期各项工作任务有效落地。


(二)做好内外协调。各级税务机关要注重改革实施的策略和路径,综合考虑相关改革措施的关联性、耦合性,坚持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分步实施。改革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省税务局的统一部署,做好外部协调和相关税收事项的公告和宣传,确保工作不断档、管理不缺位。


各级税务机关在征管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情况,要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请示、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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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