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成立各区税务局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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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精神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原深圳市各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各区税务局,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和服务等职责。现将新成立的深圳市各区税务机构名称、办公及办税服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纳税咨询及服务投诉电话、税收违法行为及纪检监察信访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罗湖区税务局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蜜园路1号;


  办税服务地址:


  (一)深圳市罗湖区蜜园路1号;


  (二)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28号罗湖商务中心2-5楼;


  (三)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3002号深圳国际贸易中心大厦4楼。


  邮编:518023;


  机构联系电话(政府信息公开):0755-25920951;


  纳税咨询、纳税服务投诉电话:0755-12366;


  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755-25920951;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投诉电话:0755-25860004。


  二、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紫竹七道6号;


  办税服务地址:


  (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紫竹七道6号;


  (二)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2039号;


  (三)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五街八卦岭工业区545栋1、2楼;


  (四)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华强广场裙楼电子世界新广场H区4楼;


  (五)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宝华大厦B座4楼。


  邮编:518040;


  机构联系电话(政府信息公开):0755-88317600(按5键);


  纳税咨询、纳税服务投诉电话:0755-12366;


  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755-88317600(按3键);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投诉电话:0755-88317600(按4键);


  三、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南山区税务局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28号;


  办税服务地址:


  (一)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28号;


  (二)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9号;


  (三)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8号。


  邮编:518052;


  机构联系电话(政府信息公开):0755-26545364;


  纳税咨询、纳税服务投诉电话:0755-12366;


  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755-26978168;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投诉电话:0755-26550137。


  四、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蛇口税务局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七路27号四海大厦;


  办税服务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七路133号;


  邮编:518067;


  机构联系电话(政府信息公开):0755-21601260;


  纳税咨询、纳税服务投诉电话:0755-12366;


  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755-26672373;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投诉电话:0755-21609110。


  五、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盐田区税务局


  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路6号;


  办税服务地址:


  (一)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路6号;


  (二)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路8号。


  邮编:518081;


  机构联系电话(政府信息公开):0755-25289922;


  纳税咨询、纳税服务投诉电话:0755-12366;


  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755-25289816;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投诉电话:0755-25289955。


  六、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城九区创华路10号大楼;


  办税服务地址:


  (一)深圳市宝安区宝民二路44号;


  (二)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海关大厦9楼;


  (三)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兴围村兴华路6号;


  (四)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大道54号;


  (五)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蚝乡路;


  (六)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田心大道14号;


  (七)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23区创业二路270号;


  (八)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流塘路290号;


  (九)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宝石南路石岩市场侧面;


  (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东区107国道旁;


  (十一)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创新路3号;


  (十二)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环城路56号。


  邮编:518101;


  政府信息公开电话:0755-27785362;


  纳税咨询、纳税服务投诉电话:0755-12366;


  税务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755-27781161、27876122;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投诉电话:0755-27785121、27870498。


  七、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岗区税务局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路9号;


  办税服务地址:


  (一)深圳市龙岗区龙翔大道8033-1龙岗区行政服务大厅1-2楼;


  (二)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路9号;


  (三)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乐民路51号;


  (四)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深峰路深华街2号;


  (五)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乐街56号;


  (六)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守珍街136号;


  (七)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吉政路27号;


  (八)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吉华路599号;


  (九)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社区深坑深峰路深华街1号;


  (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河路28号;


  (十一)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湖田路59号;


  (十二)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建设路1号;


  (十三)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沙平北路188A。


  邮编:518116;


  机构联系电话(政府信息公开):0755-84868614;


  纳税咨询、纳税服务投诉电话:0755-12366;


  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755-28307127;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投诉电话:0755-84868650。


  八、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华区税务局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和平路364号;


  办税服务地址:


  (一)深圳市龙华区和平路364号;


  (二)深圳市龙华区新区大道1002号海宁广场20-26楼;


  (三)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华繁路110号嘉安达大厦1-2楼;


  (四)深圳市龙华区龙华人民路4201号;


  (五)深圳市龙华区民治民康路292号;


  (六)深圳市龙华区观澜福民泗黎路21号。


  邮编:518109;


  机构联系电话(政府信息公开):0755-27629489、23882301;


  纳税咨询、纳税服务投诉电话:0755-12366;


  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755-27970875、23882305;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投诉电话:0755-27747364、23882317。


  九、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坪山区税务局


  地址:深圳市坪山区东纵路145-147号;


  办税服务地址:深圳市坪山区东纵路145-147号;


  邮编:518118;


  机构联系电话(政府信息公开):0755-89214763;


  纳税咨询、纳税服务投诉电话:0755-12366;


  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755-28824275;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投诉电话:0755-84606381。


  十、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光明区税务局


  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光翠路北10号;


  办税服务地址:


  (一)深圳市光明新区光翠路北10号;


  (二)深圳市光明新区法政路34号;


  (三)深圳市光明新区振明路110号。


  邮编:518107;


  机构联系电话(政府信息公开):0755-27408231;


  纳税咨询、纳税服务投诉电话:0755-12366;


  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755-27739688;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投诉电话:0755-27198240。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大鹏新区税务局


  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旱塘仔123号;


  办税服务地址:


  (一)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旱塘仔123号;


  (二)深圳市大鹏新区鹏新西路36号。


  邮编:518120;


  机构联系电话(政府信息公开):0755—28380567;


  纳税咨询、纳税服务投诉电话:0755-12366;


  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755—28380567、89210259;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投诉电话:0755—28380567、84305366。


  十二、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税务局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4351号荔源大厦B座3楼;


  办税服务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4351号荔源大厦B座3楼;


  邮编:518052;


  机构联系电话(政府信息公开):0755-86729900;


  纳税咨询、纳税服务投诉电话:0755-12366;


  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755-86729924;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投诉电话:0755-86729914。


  十三、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税务局


  地址: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鲘门镇联和园村税务办公楼;


  办税服务地址: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鲘门镇联和园村税务办公楼;


  邮编:516400;


  机构联系电话(政府信息公开):0660-6772189;


  纳税咨询、纳税服务投诉电话:0755-12366;


  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660-6389125;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投诉电话:0660-6389125。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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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