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18]4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3-30
文号:深国税发[201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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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税务稽查局:


  为深入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5省(市)税务机关开展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试点的通知》(税总函[2017]341号)要求以及《深圳市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的若干措施》(深府[2018]1号印发)精神,以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为导向,进一步优化我市税收营商环境,深圳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制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营造一流的税收营商环境。


  (联系人:市国税局 马敬 联系电话:0755-83878789;市地税局 刘之佳 联系电话:0755-83773482)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30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


  一、减税降负,释放政策红利


  (一)实施“一揽子”减税降负政策。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由3-30元/每平方米降到3-15元/每平方米,并且工业用地税额标准在上述新标准的基础上又大幅下调50%;降低车辆车船税税额标准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降低符合核定征收条件企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简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将我市房产税(从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统一调整为一年申报一次;亏损企业、市区两级政府重点扶持的企业等可以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二)加强税收政策解读。通过多种渠道对政策变动进行及时、完整、清晰的解读,方便纳税人遵从。对现有税收制度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以简明易懂的方式编写税收制度分类指引,并探索多渠道、多形式的公开方式。落实和健全热点问题快速响应机制,做好热点问题收集、研判、转办和反馈工作。


  二、简化流程,减轻办税负担


  (三)发布税收服务清单。编制并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和“全程网上办”清单。针对“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的报送资料、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及流程等编制办税指南,便于纳税人快捷查找,规范办理涉税业务。


  (四)推行“有税申报”。若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消费税为零,其同期征收的附加税费无需零申报。


  (五)推行“以报代备”。简化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对除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优惠事项外的36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面放开申报,取消备案环节,备案资料改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六)实行简易注销“一次性办结”。利用风险管理手段推行注销业务差异化处理,对通过各项指标检查且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纳税人实行一次性办结注销。


  三、银税互动,激励诚信纳税


  (七)上线“金融超市”。在电子税务局开发上线“金融超市”服务平台,实现税务机关和银行的数据直接沟通,贷款项目集中展示,贷款信息及时推送,丰富信息交换内容,扩大“银税互动”受惠面,持续提升守信企业的荣誉感和获得感。


  (八)推出自然人线上纳税信用融资产品。开发“税信通”平台,自然人可通过平台授权银行查询本人涉税信息,获取无抵押、无担保信用贷款。


  四、创新渠道,拓展网络办税


  (九)推出“一体化电子税务局”。实现域名共享、身份互认、业务互通、标准统一、一网通办,纳税人一次登录,即可办理两家业务。


  (十)推行实名办税。全面启动实名办税,充分利用实名身份信息,简并与身份相关的附报资料,优化办税流程。实现国税局、地税局实名信息共享,“一方认证,双方使用”。


  (十一)对接财务软件实现“一键申报”。开发对接财务软件的会计报表报送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申报平台,实现纳税人“一键报账、一键报税”功能,降低企业办税成本,推动并普及“财税一体化”的管理服务模式。


  (十二)推广电子普通发票。大力推行电子发票,基于区块链技术,探索电子发票应用,为增值税起征点以下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服务,实现在线开具和查验。


  (十三)推出网上开具完税证明(文书式)服务。通过电子税务局实现《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功能,对接互联网多渠道缴税方式。


  (十四)推出跨境电子支票缴税。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多样的跨境缴款方式,拓展深港两地企业之间、金融机构之间、职能部门之间在资金清算、信息流通、风险管理方面的互动空间。


  (十五)推行智能化办税服务。运用人工智能技术,结合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纳税人风险识别、第三方数据等信息,实现机器学习,智能核定纳税人的发票用量、普通发票限额以及核定发票票种,方便纳税人申领发票。通过数据集成,为纳税人提供基础数据准备和自动预录入,方便纳税人计算、填写申报表,减少纳税人填报负担。将人工智能咨询引入12366热线服务,提高咨询服务效率和准确率。


  五、税收共治,形成征管合力


  (十六)提醒纳税人自主应对涉税风险。运用税收大数据,实现对纳税人信用和风险状况的动态监控评价,向纳税人主动推送低风险信息,提示纳税人自查自纠。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疑点数据的校验、反馈和提醒服务,减少纳税人申报错误风险。开展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测试,定期归集整理税收风险,适时推送提醒到户。


  (十七)完善涉税专业服务平台。实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人员信息精准采集、智能识别、实时推送、信用综合评价,对完成实名信息采集的专业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批量便捷办税服务。


  (十八)实行联合执法。开展国税局、地税局联合选案;共同制定检查方案并实施检查,共同进户,减少对企业重复检查;协同审理和执行;共享税收黑名单企业信息,加强与多部门联合惩戒。


  六、提升站位,服务经济发展


  (十九)主动服务“一带一路”倡议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着力提升对“走出去”纳税人服务水平。通过搭建服务平台、整合服务方式、优化服务内容,为企业提供及时、准确的税务资讯,帮助企业利用税收协定维护自身权益,并协助企业建立跨境税务风险内控机制,防范税收风险。


  (二十)优化大企业服务。建立重点企业定点联系制度,强化日常沟通,主动为纳税人解决涉税疑难,降低涉税风险;通过举办大企业沙龙、“大企业问税平台”优化专项交流,积极主动回应大企业关切。加强集团重组服务,依申请为大企业协调重组中的疑难事项,提高政策确定性。建立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跨区域涉税争议,提高政策执行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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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