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市质规[2015]4号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规定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5-06-25
文号:深市质规[2015]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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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完善企业退出机制,简化企业注销登记流程,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深圳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6月25日



深圳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完善企业退出机制,简化企业注销登记流程,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对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深圳市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适用本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外资企业不适用本规定。


  按照 “一照一码”登记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应当遵循诚实守信、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控制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无债权债务关系。


  第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一)依法被吊销、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者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移出的;


  (二)企业股权(投资权益)已被冻结或者已出质登记的;


  (三)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被立案查处,或者涉及其他重大案件的;


  (四)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限制办理注销或者依法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


  (五)企业进入行政复议、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


  (六)商事登记机关认为不应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企业已在商事登记机关办理清算组备案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申请注销登记,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第六条 企业按照简易程序申请注销登记时,商事登记机关不再要求企业办理清算人员备案和提交清算报告。


  第七条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通过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方式办理。


  第八条 企业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注销公告,经由商事登记机关通过商事主体登记及许可审批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发布注销公告,公告期限为45天。


  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签署的解散公司的决议或决定;


  (三)全体股东签署的无债权债务等声明及承担相应责任的承诺书;


  (四)注销公告。


  第十条 合伙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决定书;


  (三)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无债权债务等声明及承担相应责任的承诺书;


  (四)注销公告。


  第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资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投资人签署的无债权债务等声明及承担相应责任的承诺书;


  (三)注销公告。


  第十二条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网上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不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依照一般程序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企业简易注销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对注销登记有异议的,应当向企业提出,也可同时通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


  商事登记机关收到异议情况后,应当及时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商事登记机关对异议情况只做形式审查,其真实性由异议提出人负责。


  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商事登记机关相关异议情况,未及时告知的,导致利害关系人利益受损的,企业的股东、合伙人、投资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被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的,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企业简易注销公告期限届满,商事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准予注销登记决定,在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公示企业注销信息,并公告企业营业执照作废。


  第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事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请求或者依据职权,撤销企业注销登记,恢复其主体资格:


  (一)提交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简易注销登记的;


  (二)确有证据表明企业注销前存在债权债务未清理的;


  (三)存在其他原因确需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


  商事登记机关撤销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适用简易撤销程序。简易撤销程序另行规定。


  企业恢复其主体资格的,不影响债权人主张企业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企业存在本规定第十五条情形的,商事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将负有个人责任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合伙人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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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