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工商规字[2018]2号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2-05
文号:穗工商规字[2018]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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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工商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工商局注册处反映。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2月5日



  广州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注册登记便利化,简化名称登记程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主申报冠“广州市”或“广州”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是指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对拟定名称进行自主查询、比对、判断、申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第二章 企业名称


  第五条 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


  企业因业务需要,可在名称中将行政区划置于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第六条 企业名称不得与已在本市申报(核准)登记或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有直接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名称近似的除外。


  第七条 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企业名称相同:


  (一)与本市已申报(核准)登记或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


  (二)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三)与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四)与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第八条 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与本市已申报(核准)登记或注册的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企业名称近似:


  (一)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行业表述相同,但组织形式不同的;


  (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行业表述文字不同但含义相同的;


  (三)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字音相同且字形相似,行业表述含义相同的;


  (四)企业名称均不含行业表述,字号相同,但组织形式不同的;


  (五)企业名称均不含行业表述,字号的字音相同且字形相似的;


  (六)不含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与本市已申报(核准)登记或注册的含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的。


  第九条 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德的;


  (二)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三)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四)足以使公众对其投资者、产品(服务)来源等产生误解的;


  (五)易与其他法人、组织名称混淆,使公众产生误解的;


  (六)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


  第十条 申报的企业名称涉及企业名称限制使用规则文字和内容的,依条件申报。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编制企业名称限制使用规则,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自然人投资者的姓名可以作字号。


  第十二条 除分支机构名称外,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和文字:


  (一)行业表述语;


  (二)企业类型和组织形式表述语。


  第十三条 除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外,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同行业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


  第十四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表述,反映其行业或经营特征。


  企业认缴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可以不在其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


  第十五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不得含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明确不予登记的行业,也不得含有国家地区政策中禁止发展的行业。


  第十六条 企业名称中使用“产业”或“发展”作为行业的,应当是其他行业的表述的后缀。


  第十七条 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作为行业修饰语。


  上述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


  第十九条 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设有3个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集团)”字样。


  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简称。


  第二十条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标明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第三章 申报企业名称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自行登录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gzaic.gov.cn/)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自主选择、申报企业名称,经系统检索通过后取得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申报的企业名称未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办理登记。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申报的企业名称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企业登记机关出具不予申报企业名称凭证,不予办理登记,申请人需另行申报企业名称。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申报的企业名称涉及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有直接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名称近似等限制使用规则文字和内容的,提示依条件申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


  (一)对于符合条件的,允许申报登记,申请人可打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二)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提示不允许申报,并告知理由,申请人可打印不予申报企业名称凭证。


  第二十五条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后,有效期为1个月。


  申请人在1个月内未完成注册登记手续的,可以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通过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官方网站申请延期1个月。


  第二十六条 已经申报登记的企业名称,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 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企业登记机关对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对于拒不改正不适宜的企业名称的,或拒不纠正复议机关、人民法院撤销的企业名称,企业登记机关直接在企业名称数据库删除该名称,暂以企业统一信用代码代替,并将该企业统一信用代码列入企业异常经营名录,在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州)公示。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广州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限制规则


  附件


  广州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限制规则


  第一条 为做好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广州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限制规则,是指申请人自主申报冠“广州市”、“广州”行政区划企业名称时,使用本规则确定为限制使用的文字和内容的,按条件申报。


  第三条 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可将该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第四条 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第五条 企业认缴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可以不在其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第六条 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作为行业修饰语。


  该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第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应当标明“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应当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


  第八条 合伙企业应依据合伙人组成形式不同,在其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分别标明“(普通合伙)”或“(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


  第九条 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组织形式的表述应为“厂”、“店”、“部”、“中心”、“所”、“院”等。


  第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等字样。


  第十一条 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外,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等字样。


  第十二条 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设有3个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集团)”字样。


  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第十三条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标明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第十四条 企业分支机构应依据其上级企业的组成结构、责任形式,在其名称中冠“分公司”、“分厂”、“分店”、“分所”、“分院”、“营业部”、“中心”等,也可根据具体经营方式冠“宾馆”、“酒店”、“商场”、“餐厅”等。


  第十五条 银行、保险、证券、邮政、电信等内部具有多层隶属关系的行业分支机构,其名称可含其上级企业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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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