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工商企字[2018]90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2-12
文号:粤工商企字[2018]9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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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现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工商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促进经济结构优化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工商[2017]32号,以下简称《通知》),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主动协同有关部门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推进“个转企”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需要进一步协调解决的问题困难及对策建议。


  二、各单位要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总结过去推进“个转企”工作的经验,建立完善“个转企”有关登记注册工作机制制度,为“个转企”登记注册提供便捷高效服务,确保“个转企”登记注册便捷顺畅。


  三、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媒体、政务网站、登记注册大厅等媒介,广泛宣传解读“个转企”政策,帮助个体工商户充分认识“个转企”的意义;要做好“个转企”办事指引,细化完善各项服务措施,增强改革受众的获得感,营造有利于推进“个转企”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鼓励、支持各地大胆探索,创新推进“个转企”。省工商局将定期汇总各地经验做法、“个转企”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报告省政府并向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通报。


  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处)。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2月12日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指导意见


  根据《省工商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促进经济结构优化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工商[2017]32号),为支持我省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规范相关登记注册工作,现就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有关登记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是指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为基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统称为“转型企业”,含分支机构),办理原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时,转型企业的股东(投资人、负责人)包含至少一个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转型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原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在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域内。


  工商部门应当遵循依法、便捷、服务原则,简化工商登记程序,放宽转型企业名称登记,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二、申办流程


  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型为企业,应当依次按下列流程办理:


  (一)办理转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转型企业涉及前置许可事项、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机关、或者申请人提出申请的,企业登记机关应予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经核准后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转型企业登记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同时出具《个体工商户拟转型升级设立企业证明》(样式见附件1)。


  (二)办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


  转型企业设立登记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应当先报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转型企业经营原个体工商户已取得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申请人持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个体工商户拟转型升级设立企业证明》和原批准文件、证件及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到相关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三)办理转型企业设立和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其所在地的县级企业登记机关一并申请办理转型企业设立登记和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发给转型企业营业执照、准予企业设立登记和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文书。个体工商户也可以先申请转型企业设立登记,待办理个体工商户清税等手续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但是,拟转型企业与原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的除外。


  企业登记机关核准转型企业设立登记后,可予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样式见附件2),供申请人办理个体工商户财产过户等手续。


  三、登记提交材料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1.办理转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时,申请人除按有关规定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设立企业申请书(参考样式见附件3)。


  2.在不影响他人在先名称权利的条件下,转型企业名称可最大限度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如原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为“三元食品零售商行”,企业登记机关查无同字号且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升级后名称可核准为“某某县三元食品零售商行有限公司”。


  (二)转型企业设立登记。


  1.办理转型企业设立登记时,申请人按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申请材料,并提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设立企业的申请书(如在名称预先核准环节已向登记机关提供,无需重复提交)。转型企业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无需重复提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2.转型企业的成立日期为企业登记机关核准企业设立登记日期。


  (三)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时,申请人按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申请材料。


  四、“个转企”登记档案管理


  转型企业设立登记后,原个体工商户档案与转型企业登记管理档案合并归档,以保持主体的延续性。各企业登记机关应建立完善相关档案管理制度。


  港、澳、台居民个体工商户“个转企”参照本文件执行。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印发关于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的登记注册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工商企字[2008]38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个体工商户拟转型升级设立企业证明


  2.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


  3.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设立企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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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