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1094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降低企业税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相关规定,现就调整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85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2月26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政策解读
现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我省各地税务部门确定了本市范围内统一的应税所得率,但各市之间应税所得率仍存在不统一的情况。为公平税负,现根据国税发[2008]30号文有关规定,统一我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特制定本公告。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三、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范围为在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内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居民企业。
四、主要内容
公告根据不同的行业,在国税发[2008]30号文第八条规定的幅度内,按最低标准确定各行业应税所得率。
有关行业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准。
企业经营多种业务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的行业应税所得税率。
五、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85号)第一条同时废止。广东省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定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公告相抵触的,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进行相应清理,并将清理情况分别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备案。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