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商务规字[2017]1号 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珠海横琴片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确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4-24
文号:粤商务规字[2017]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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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商务委、国家税务局,珠海市商务局、国家税务局:


  《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天津等4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流通函[2016]90号)将注册在广州南沙、珠海横琴片区的内资租赁企业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确认工作委托我省商务厅、省国税局办理。根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珠海横琴片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确认工作(经确认的企业称为试点企业,下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条件


  (一)注册地在广州南沙、珠海横琴片区的内资租赁企业;


  (二)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实收资本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以后设立的实收资本应达到17000万元;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四)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五)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六)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七)核心主业突出、资金来源稳定、股权关系简单透明、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发展战略和盈利模式清晰、诚信和纳税记录良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重点支持对象


  重点支持以下企业申报试点企业:


  (一)服务领域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鼓励发展的产业方向或政策导向;


  (二)股东具有相关产业背景,能够在资金、业务发展等方面对试点企业给予有力支撑。


  三、申报材料(有关参考格式见附件)


  (一)试点申请书。包括申请报告及企业基本情况。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验资报告(如多次验资,每次验资报告均需提供)。


  (四)注册资本金来源说明。


  (五)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等文件。


  (六)拟任(或现任)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风控负责人等主要高管人员名单、履历、资格证书以及三年以上相关行业从业经验证明材料等。


  (七)经审计的近三年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含附注)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如为新建企业,则提供所有法人股东上述材料)。


  (八)主要股东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含附注)。


  (九)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申报企业(新建企业提供法人股东)依法纳税的证明。


  (十)如关联企业中有从事典当、小额贷款、信托、融资性担保、融资租赁等业务的,需提供相关业务上一年简要经营情况,主要包括业务收入、利润、净资产总额、负债率等。


  (十一)由具备从业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发起成立的企业或拟成立的子公司,还需提供股东(母公司)上一年度融资租赁业务的详细经营情况,具体为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融资租赁信息系统)的年度经营情况表所载内容及对有关数据的详细分析说明。


  (十二)关于申请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有效承诺书。


  以上材料(含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编制页码和目录,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四份。


  四、审核程序


  (一)广州南沙、珠海横琴片区所在市的商务主管部门按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向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或股东)依法纳税情况,并出具正式推荐函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式四份报省商务厅(推荐函应对每家企业分别出具)。


  (二)省商务厅会同省国税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备的企业,由商务厅、省国税局联合发文并对外公告,确认纳入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名单。


  五、有关要求


  (一)相关市商务主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指导和督促试点企业通过融资租赁信息系统报送各项信息,并对企业上报信息及时核查;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和试点企业当季变更工商登记情况报送省商务厅;要及时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省商务厅和省国税局;要加强风险防范,利用现场和非现场结合的监管手段,强化对重点环节及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


  (二)试点企业应当在试点确认文件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内登陆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按时报送季报年报信息,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对于存在以下情况的试点企业,由相关市商务主管部门于每年5月30日前将企业名单、相关情况以及市商务主管部门处理意见报送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将商省国税局取消其试点企业资格。


  1.融资租赁信息系统的经营信息没有上一个会计年度内实质性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记录。


  2.发现存在违法违规、偷逃税款或违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3.不再符合试点企业条件。


  (三)试点企业变更名称、异地迁址、增减注册资本金、改变组织形式、调整产业结构等,应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前书面通报相关市商务主管部门,并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修改融资租赁信息系统相关信息。试点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变更到广州南沙、珠海横琴片区以外的地区,自动取消试点企业资格。非商务部确认的试点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变更到广州南沙、珠海横琴片区内,应按照本通知要求重新申报确定试点企业资格。


  六、其他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5年。粤商务管函[2016]192号文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废止。


  本通知有关内容,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通知由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申报材料参考格式,此略。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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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