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税发[2015]197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5-11-04
文号:穗国税发[2015]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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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国税发[2015]18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全市国税系统工作实际,我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正确理解和把握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和各项要求


  (一)充分认识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必须在思想认识和行动上与中央、税务总局、省国税局保持高度一致,充分发挥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协同推进、督促落实作用,以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不断推进依法治税,推动实现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坚决贯彻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项措施。近年来全市各级国税机关严格贯彻落实税务总局、省国税局关于行政审批改革的一系列精神和要求,转变观念、创新举措、放管结合,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对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02号)列举的突出问题和模糊认识,全市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开展对照检查,举一反三加以改进,要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确保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文件中的有关要求和措施落实到位。


  二、进一步落实和持续优化税务行政审批工作


  (一)严格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我局按照税务总局、省国税局相关要求,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制定了《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5号)。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根据税务总局、省国税局的最新要求,动态更新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全市各级国税机关不得在目录之外增设和变相增设行政审批事项,不得以事前备案、核准性备案等名义对已经取消的事项改头换面继续审批。


  (二)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全市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对涉及审批事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严格把关,严格杜绝违规设定审批事项,防止制度性侵权。对取消和下放的审批事项,及时清理涉及的规范性文件,对不符合行政审批改革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


  (三)坚持放管结合,强化后续管理。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应当转变职能,对于税务总局、省国税局明确提出行政审批取消后的后续管理要求的,要认真贯彻,确保落实到位。对于税务总局、省国税局尚未明确后续管理措施的事项,结合工作实际,在权限范围内探索后续管理措施。市国税局各业务部门要做好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管理真空,要及时掌握各基层单位情况,加强对基层的工作指导,收集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积极向上级反馈。


  (四)落实配套工作同步落实机制。税务总局、省国税局完成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修改、纳税服务规范和税收征管规范更新、后续管理措施发布以及相应细化配套工作后,市国税局各业务部门原则上在1个月内做好相应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修改及权限范围内的规范修改更新等细化配套工作。各基层单位在市国税局完成相应细化配套工作后,原则上在1个月内完成相应细化配套工作。


  (五)不断优化税务行政审批工作。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在目前行政审批网上办理的基础上,持续推动全部行政审批事项实现网上办理。按照税务总局、省国税局的工作要求,结合纳税服务规范和税收征管规范,做好行政审批的受理工作,严格按照法定期限完成审批。编制相关服务指南,通过各种渠道及时提供咨询服务,确保申请人的知情权。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增强合力。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在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下,各部门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形成高效、便捷、顺畅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更好地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


  (二)明确职责,提高工作水平。全市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职责和权限划分,注重加强对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税务行政审批相关业务知识,提高审批质量和水平,不断适应审批制度改革的新要求。


  (三)严格考核,强化监督。全市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情况纳入执法督察等各项监督检查工作。税务总局、省国税局已将审批改革工作列入绩效考核指标,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必须要高度重视,运用绩效考评手段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落实。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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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