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税发[2017]77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十项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5-08
文号:穗国税发[2017]7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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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开展“放管服”改革措施的部署,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推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十项措施,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全力打通简政放权“最后一公里”,在更广范围、更深层次为纳税人松绑解绊,最大程度便民利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一、确保行政审批事项按期办结。承诺办结时限,规范审批行为,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方式,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确保行政审批“零逾期”。同时,及时主动向社会和广大纳税人公开审批结果,保障纳税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知情权。


  二、实现ETS联合签约与协议国地税互认。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统一ETS缴税协议书签订,将原来的税务、银行、纳税人三方协议,优化为国税、地税、银行、纳税人四方协议,实现纳税人一次签约,即可同时办理国地税委托缴税业务,避免多头多次往返办理,同时对地税存量签约纳税人免于重新签约,让纳税人享受便捷的税款缴纳服务。


  三、全面推行实名制办税。在电子税务局和实体大厅全面推行实名办税,依托互联网和人脸识别技术,让纳税人可以足不出户即可完成实名登记,已通过身份信息比对的办税人员办税时可不再出示税务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材料,便利诚信纳税人。且与信用级别评价紧密关联,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


  四、提供便利移动办税服务。打造全国首个微信企业号和小程序,“广州税务企业号”提供税务管家、预约办税、智能咨询、申报缴税等八项服务,实现税务机关和企业之间的互联互通,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广州国税速办税”小程序为纳税人提供全新高效的“场景式”电子办税模式,实现办税大厅代开发票、外出经营证明等业务表单的电子化填写,提高办税效率。


  五、实现退税进度再提速。持续扩大一类出口企业比重,并为一类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优先办理出口退(免)税、多部门联合激励机制等。出口企业通过网络提交退税申报电子数据,免予提供纸质资料,彻底实现从申报到退库全流程无纸化,提升退税效率,对无疑点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90%的出口企业可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税,大幅提高退税时效性,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六、优化外出经营管理业务。取消市内跨区经营开具《外管证》和经营地预缴税款事项,开通外出经营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功能,精简纳税人办理资料,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外管证》开具、缴销和省内跨市外出经营活动申报、税款预缴等事项,同时省内跨市外出经营信息实现从注册地税务机关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的自动推送,彻底省去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环节,真正实现足不出户,全程网路通畅。


  七、搭建多元税收优惠宣传方式。开展微信宣传,以图解税收、动漫短片、讲解视频、微课堂直播等灵活生动的形式,推送相关政策、申报要求、填报案例和热点问答。推进跨部门合作,联合地税与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举办联合宣讲会,为纳税人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全流程辅导。


  八、推行企业所得税风险提示服务。创新纳税服务方式,以“互联网+税务”和大数据应用为依托,在纳税人通过互联网正式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前,利用税务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财务会计信息、备案资料信息、第三方涉税信息等内在规律和联系,对税款计算的逻辑性、申报数据的合理性、税收与财务指标关联性等提供风险提示服务,以协助纳税人正确理解税收政策,减少纳税风险。


  九、推行国地税联合办理清税注销。按照“一家受理、内部流转、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的方式,进一步拓展联合办税领域,实现对纳税人“从登记到注销”全生命周期联合办税的全面覆盖,为纳税人节省50%以上办理时间,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增强纳税人获得感。


  十、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纳税信用良好的中小企业,推出“税银”合作、“税保”合作项目,利用纳税信用信息帮助企业获得贷款;对失信企业联合19个政府部门共同实施联合惩戒,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阻止出境、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惩戒措施,放管结合,营造良好的纳税服务环境。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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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