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关公告2017年第2号 深圳海关关于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7-07-24
文号:深圳海关公告2017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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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支持新兴业态发展,规范保税展示交易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规定,现就保税展示交易业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保税展示交易是指经海关注册登记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展示经营企业”),将区内保税货物凭保后运至区外进行展示和销售的经营活动。


  二、在深圳关区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的,原则上应当为在深圳关区注册登记的企业。


  三、展示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真实、准确、详细地记录保税展示交易货物在展示期间的进、出、存、销等情况,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海关联网,满足海关对保税展示交易货物状态信息的实时掌握。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主管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依法对保税展示交易货物实施监管。


  五、开展保税展示交易的场所,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规划面积以内、围网以外综合办公区专用的展示场所,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外其他固定场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围网内不得开展保税货物的展示交易业务。


  六、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的场所,应当具备固定的经营场地。经营场地应当设置明显库位标识,符合海关监管要求。保税展示交易货物与非保税货物应当分开摆放。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的场所应当建设展示销售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辅助系统”)对接,及时向海关传输货物状态、库存、库位等变化情况,满足海关监管要求。


  七、展示经营企业应当在业务开展前向主管海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的报告。


  (二)开展保税展示交易活动合同、协议。


  (三)保税展示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书。


  (四)保税展示交易固定场所的地址、面积、地理位置图、展位图等。


  (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八、展示经营企业需变更保税展示交易场所的,由展示经营企业按照本公告第七条的规定,通过辅助系统向主管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九、展示经营企业应当在办理货物出区展示手续前,采用保证金、有效期内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等形式,向主管海关提供与保税展示交易货物应缴税款等额的税款担保。


  十、展示经营企业向主管海关办理货物出区展示手续的,应当通过辅助系统填制《出区展示申请表》,随附出区展示货物清单,提交保税展示交易货物在保税展示交易场所的具体展位图,以及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一、展示经营企业不得将保税展示交易货物用于展示、交易以外的其他用途。


  十二、保税展示交易货物应当自出区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回区。需延长展示期限的,展示经营企业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通过辅助系统向主管海关办理延期手续。拟延长的期限超出本公告第七条、第九条相关材料或者担保证明有效期的,展示经营企业还应当向主管海关重新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担保证明。


  保税展示交易货物仅限办理1次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海关受理延期业务时,可以派员对货物状况等进行实地验核。延长期届满后,货物应当复运回区或者办理进口征税手续。


  十三、保税展示交易货物在出区展示期间发生内销的,展示经营企业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以下材料,办理进口征税手续:


  (一)内销保税展示交易货物清单;


  (二)展示货物销售发票;


  (三)许可证件(涉证货物提交);


  (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需集中申报的,展示经营企业应当于当月底前向主管海关集中办理进口征税手续;当月税率调整的,税率调整前与税率调整后的货物内销应当分开集中申报。集中申报不得跨年度办理。


  十四、海关办理保税展示交易货物内销进口征税手续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1号)有关规定,以内销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


  对保税展示交易货物内销涉及分批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6号有关规定办理。


  十五、保税展示交易涉及许可证件的,展示经营企业应当在货物销售前向主管海关提供许可证件。


  十六、保税展示交易货物在展示期间受损或者灭失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1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七、展示经营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海关暂停其保税展示交易业务:


  (一)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违反本公告规定的;


  (二)涉嫌走私,被海关立案调查的;


  (三)有其他违法行为,海关认为需要暂停的其他情形。


  十八、被暂停保税展示交易业务的展示经营企业重新符合本公告规定或者海关对该企业结束调查的,主管海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恢复其保税展示交易业务。


  十九、保税物流中心(B型)开展保税展示交易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保税物流中心(A型)、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等保税监管场所内不得开展保税货物的展示交易业务。


  特此公告。


  深圳海关

  2017年7月24日


    相关附件: 深圳海关关于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的公告(2017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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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