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工商管[2017]49号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的通告
发文时间:2017-02-13
文号:穗工商管[2017]4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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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1]27号)等规定,现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2016年度报告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2016年12月31日前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统一简称“常驻代表机构”),于2017年3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www.gzaic.gov.cn),根据《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2016年度报告办理须知》要求填报年度报告材料。


  二、对于逾期未提交年度报告或提交虚假年度报告的,本局将依法予以处理。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2月13日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2016年度报告办理须知


  一、办理范围


  凡2016年12月31日前在广州市工商局登记设立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统一简称“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办理2016年度的年度报告手续。


  二、办理期限


  2016年度报告办理期限为2017年3月1日至6月30日。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在广州红盾信息网(网址:http://www.gzaic.gov.cn,下同)网上服务大厅填报2016年度报告数据,提交登记机关审查,并于2017年6月30日前提交年度报告纸质材料。


  三、办理地点


  常驻代表机构提交纸质年度报告,到所在地工商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地点及联系方式见附件:《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2016年度报告办理地点一览表》。


  四、年度报告办理程序


  (一)企业登陆广州红盾信息网网上大厅,进入 “年度报告和公示信息填报,选择外资-外国(地区)企业年度报告-办事流程”查看。使用年度报告上网帐号和密码登陆,填写相关数据,并通过互联网报送年度报告数据。


  (二)登记机关查阅常驻代表机构报送的年报数据,并通过互联网发回反馈意见。


  (三)常驻代表机构可在报送年报数据5个工作日后登陆广州工商红盾信息网查询反馈意见,并按照登记机关在网上的反馈意见指引,办理有关手续。


  (四)根据反馈意见提示,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按照网上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系统有关信息的要求,打印和准备好年度报告的有关纸质材料,到常驻代表机构属地工商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材料办理年度报告确认。


  (五)登记机关受理审查常驻代表机构报送的年度报告。对符合要求的常驻代表机构出具接收年度报告材料凭证。


  (六)其它事项。


  1.上年度已经领取的年度报告上网密码,本年度可以继续使用。2016年新登记设立或遗失年度报告密码的常驻代表机构,可通过外资网上年度报告系统“找回密码”栏目重新申领密码,或者凭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年度报告办理地点领取新的上网密码。


  2.根据网上反馈意见提示,需要补办有关手续或者补充有关材料后再提交纸质年报材料的,常驻代表机构应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办理,然后重新报送年度报告数据。


  3.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空白表格可从广州红盾信息网网上大厅栏目“年度报告和公示信息填报-办事流程-表格下载”


  中下载。


  五、有关年度报告纸质材料的要求


  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应当提交的纸质材料: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明、工商联络员登记表)。


  2.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核对后退回)。


  3.关于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原件(由依法设立的审计机构出具,对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该审计报告还应包括营利情况的相关内容)。


  4.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核对后退回)以及复印件(须加盖代表机构印章,并注明“由本机构提供,内容与原件相符”以及复印日期)。


  5.外国(地区)企业存续的合法营业证明原件


  外国(地区)企业合法存续证明一般有三种类型(由常驻代表机构自行选择其中一种):


  (1)外国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例如《商业登记证》)。合法开业证明载明经营期限的,可提交在有效期限内的合法开业证明;没有载明经营期限的,可提交外国企业登记机关2017年1月1日以后出具的该企业仍在存续状态的证明。


  (2)外国企业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2016年度正常缴税的证明。


  (3)外国企业当地银行出具的该企业帐户2016年度有正常


  业务往来的证明。


  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提交上述证明材料的原件,如提交复印件,应当经外国(地区)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企业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应当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港澳地区公证人(律师)进行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转递。台湾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应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


  外国(地区)企业合法存续证明为外文的,应当提交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例如:公证处)翻译的中文译本,并由翻译机构和常驻代表机构盖章,同时应当提交翻译机构资质(合法营业)证明复印件(盖翻译机构公章)。


  六、注意事项


  (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


  (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代表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代表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查处违法行为,或者支持、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四)根据广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停止和降低我市审批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穗价[2009]250号)精神,对所有常驻代表机构办理年度报告确认手续免收手续费。


  附注:本须知可以在广州红盾信息网上查询。本须知的内容如有改动,以广州红盾网上公布的内容为准。


    相关附件: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2016年度报告办理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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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