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人社发[2016]3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快规范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1-06
文号:粤人社发[20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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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委)、地方税务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税局、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


  为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和《关于调整完善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6号)有关要求,加快规范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抓好贯彻实施:


  一、高度重视规范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管理工作。近年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大力推动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提出“十三五”期间基本实现基金省级统筹的目标,这是实现工伤保险公平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对提高基金抵御风险能力和使用效率、提高待遇保障水平、优化管理服务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实施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是贯彻执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地级以上市统筹”的法定要求,是推进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前提基础。其中,工伤保险基金实现市级统收统支管理是基金市级统筹的核心。目前,我省大部分市已实现“六统一”模式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但仍有少数市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不够规范,主要是尚未实现基金市级统一归集、核算、使用和管理(以下统称“统收统支管理”),甚至个别市还有基金县(区)级统筹的情况,这与国家和省的规定要求不一致,不利于工伤保险制度公平可持续发展。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地税部门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管理工作,为下一步实现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奠定基础。


  二、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尚未实现市级统收管理的市,从2016年1月起,有关市地方税务局应按照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规定,将各县(区、县级市)征缴的工伤保险费收入(含补缴收入)直接上解市级财政专户。有关县(区、县级市)2016年以前留存的工伤保险基金,由市有关部门组织进行财务审计,做到账账相符、帐实相符和帐表相符;在完成基金财务审计的基础上,有关市应于2016年6月底前,将本市各县(区、县级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财政专户活期存款统一划解到市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将各县(区、县级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定期存款凭证送市财政部门保存,待存款到期后,逐笔划解市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已完成基金划解工作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财政专户应及时予以撤销。


  三、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支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尚未实现市级统支管理的市,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20号)有关要求,要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经办管理信息系统,统一各县(区、县级市)业务经办流程和标准,在2016年6月底前实现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和其他费用由市级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出。


  四、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基金财务核算管理。从2016年1月起,工伤保险基金由市级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建账并进行相关财务核算,各县(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不再单独建账核算。


  五、落实责任齐抓共管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推进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尚未实现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管理的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地税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切实处理好基金市级统收统支后市、县(区、县级市)事权的划分,明确各级责任,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细化考核指标,确保工伤保险基金良好运行。有关工作方案请于2016年1月20日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为确保如期完成目标任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对规范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开展督查指导。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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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