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全文废止]
发文时间:2016-10-31
文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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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精神,加快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场所,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经济、规范的办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04号)要求,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省内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广东省国税系统通过办税服务厅等渠道为纳税人提供不受主管税务机关区域限制的办税服务。


  二、全省纳税人可以到公告授权的广东省国税系统受理省内通办业务机构(详见附件1)办理省内通办业务。


  三、省内通办的业务范围包括:税务登记、税务认定、申报纳税、优惠办理、宣传咨询等5大类31个办税事项(详见附件2)。


  四、纳税人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本公告所列的国税机关办理省内通办办税事项。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向申请办理的国税机关提交相关纸质资料的,纸质资料由受理国税机关留存归档。受理省内通办业务中需要使用国税机关印章的,加盖受理国税机关印章。


  五、省内通办的纳税人其办税人员应当在属地国税机关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办理实名信息采集手续,在办理省内通办办税事项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受理国税机关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身份核实。


  六、纳税人需要进一步了解省内通办涉税事宜的,可拨打12366-1服务热线、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咨询电话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以及登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www.gd-n-tax.gov.cn)进行查询。


  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广东省国税系统受理省内通办业务机构


  2.广东省国税系统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业务范围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0月31日




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的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精神,加快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场所,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经济、规范的办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04号),要求各地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工作。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业务概述


  《公告》明示了办税事项省内通办涵义,省内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广东省国税系统通过办税服务厅等渠道为纳税人提供不受主管税务机关区域限制的办税服务。


  (二)承办单位


  向社会公告被授权承办省内通办业务的国税机关,《公告》规定全省纳税人可以到公告授权的广东省国税系统受理省内通办业务机构(详见附件1)办理省内通办业务。


  (三)业务范围


  考虑当前税收征管和信息系统等因素,以及全省通办的现实可行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选择了税务登记、税务认定、申报纳税、优惠办理、宣传咨询等5大类31个办税事项(详见附件2),纳入省内通办业务范围。


  (四)业务办理


  《公告》明确了纳税人可以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本公告所列的国税机关办理省内通办办税事项。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向申请办理的国税机关提交相关纸质资料的,纸质资料由受理国税机关留存归档。受理省内通办业务中需要使用国税机关印章的,加盖受理国税机关印章。


  (五)实名办税


  将实名信息采集作为省内通办的前置环节,以保护省内通办中纳税人的办税安全。《公告》规定,省内通办的纳税人其办税人员应当在属地国税机关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办理实名信息采集手续,在办理省内通办办税事项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受理国税机关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身份核实。


  (六)信息咨询


  为纳税人提供多元化的咨询方式,畅通全省通办的业务咨询和权益维护渠道,《公告》规定,纳税人需要进一步了解全省办涉税事宜的,可拨打12366-1服务热线、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咨询电话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或登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www.gd-n-tax.gov.cn)进行查询。


  三、《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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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