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税协发[2016]4号 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税务师行业自律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7-26
文号:粤税协发[2016]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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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税务师事务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省税务师行业发展迅速,在服务地方经济、融洽税企关系、规范企业纳税行为、提升纳税遵从度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为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我省税务师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也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的文件精神,现就加强行业自律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职业道德规范,依法诚信执业。


各税务师事务所要加强《注册税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学习贯彻,履行相应的职业责任和社会责任。税务师在执业过程中要严格遵循职业道德,要不折不扣、完整准确地向纳税人传达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税收政策,不能断章取义,不得隐瞒曲解,不能打着税务机关的旗号,欺骗和胁迫纳税人强制代理,更不能与纳税人勾结合谋偷税骗税。依法诚信执业是税务师行业的安身立命之本和长远发展之基,要始终把诚信作为行业发展的生命线,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行业准则,为构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和谐征纳关系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高度重视行业自律管理,规范执业行为。


各税务师事务所要按照王军局长关于“要切断税务机关和中介机构的利益关系,注册税务师不得利用拉关系、走后门,甚至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要求,认真落实加强行业自律的各项规定,确保彻底切断与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的利益链条,从机制上防范违法违规行为。要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依法代理、独立公正、维护国家和纳税人合法权益为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三、及时反馈纳税人意见建议,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各税务师事务所应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积极解答纳税人的政策咨询和提出的疑惑,发挥税务机关、税务师事务所、纳税人三方沟通机制作用,主动向税务机关反馈纳税人意见建议,共同推进依法治税进程,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四、全面开展自查自纠,严格内部管理。


今年七月初,某网络刊登了关于我省某市“红顶税务中介”调查文章,主要内容是企业被迫购买中介报告,不买就要被查账,还指出税务机关和税务师事务所有利益输送关系等。总局已派专门工作组来广东省进行调查,调查工作还在进行之中。协会要求各税务师事务所要以此为契机,深度开展自查自纠,不留死角,不存侥幸,要引以为戒,未雨绸缪,警钟长鸣,不要等到亡羊补牢为时已晚。请各税务师事务所认真做好《广东省税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填报工作,于8月15日前签字盖章后报送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办公室张立彦(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18号建滔广场1602室,联系电话:020-81319689)。


各税务师事务所务必高度重视,认真落实通知要求,按时报送《广东省税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省税协将结合年检进行重点检查和实地抽查,一经发现存在违规执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惩处,情节严重的将提请行政监管部门严肃处理。


附件:广东省税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


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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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