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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 答:企业按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合理性。
“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应包括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从事贷款业务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利率。既可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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