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2006)
发文时间:2006-12-08
文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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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 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第四条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第五条 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


  (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


  (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第六条 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


  (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第七条 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


  (一)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


  (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


  (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第三章 合同收入


  第八条 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


  (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第九条 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合同变更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一)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


  (二)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条 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成本的款项。索赔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一)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该项索赔;


  (二)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一条 奖励款,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客户同意支付的额外款项。奖励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一)根据合同目前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


  (二)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四章 合同成本


  第十二条 合同成本应当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三条 合同的直接费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耗用的材料费用;


  (二)耗用的人工费用;


  (三)耗用的机械使用费;


  (四)其他直接费用,指其他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的费用。


  第十四条 间接费用是企业下属的施工单位或生产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五条 直接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合同成本。


  第十六条 合同完成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等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应当冲减合同成本。


  第十七条 合同成本不包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章 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


  第十八条 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第十九条 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四)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第二十条 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一条 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一)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二)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


  (三)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


  第二十二条 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中尚未安装或使用的材料成本等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


  (二)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第二十三条 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合同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第二十四条 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当按照实际合同总收入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第二十五条 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二)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第二十六条 使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确认与建造合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


  第二十七条 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当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第六章 披露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建造合同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各项合同总金额,以及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


  (二)各项合同累计已发生成本、累计已确认毛利(或亏损)。


  (三)各项合同已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


  (四)当期预计损失的原因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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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