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办发[2016]57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在全省国税系统开展“助力营改增,服务供给侧”志愿服务活动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4-26
文号:粤国税办发[2016]5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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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志愿服务是现代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是新形势下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为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有效发挥志愿服务在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作用,积极提高服务质量,帮助纳税人尽快做好试点准备工作,确保营改增政策全面落实,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省国税系统开展“助力营改增,服务供给侧”为主题的“四个一”志愿服务活动。现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助力营改增,服务供给侧。

 

  二、活动时间

 

  2016年4月-2016年6月。

 

  三、活动内容

 

  (一)建立一支“营改增”志愿服务队。各市国税局要集中业务骨干组建一支“营改增”志愿者服务团队,为“营改增”纳税人提供“一对一”“点对点”的志愿服务。

 

  (二)设立一个“营改增青年志愿者服务岗”。组织青年税务骨干作为志愿者,对外提供多种形式的营改增宣传,利用播放视频、派发宣传单张和册页、志愿答疑、税企互动等服务方式,畅通纳税人与税务部门交流渠道。

 

  (三)开展一次税收政策上门志愿服务活动。认真落实广东国地税营改增八项承诺,持续优化纳税服务,积极组织志愿服务队员到企业和纳税户中送政策,派员在办税服务大厅提供税收引导和服务。利用周末或节假日主动上门帮助老、弱、病、残等一些行动不方便的纳税人,协助指导他们填写资料,开辟办税“绿色通道”。

 

  (四)开通一条“营改增”志愿服务专线。各级国税机关结合实际在窗口单位设立一条“营改增志愿服务专线”,志愿服务队员利用工余时间协助辅导12366咨询平台,协助做好纳税人发票系统发行、发票发售、优惠资格认定等咨询工作,为“营改增”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帮助他们顺利完成纳税业务的转型。

 

  四、活动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志愿服务是创建文明单位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促进国税文化建设落地五项重点工作之一。各级国税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志愿服务活动,将该项工作放在本单位文明创建工作的重要位置来谋划,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根据营改增工作需求,结合当地实际,积极联合本地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国税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阵地,对“营改增志愿服务”活动的重要意义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到该项活动中来;要用好用活新媒体,充分利用报刊、网站、橱窗等宣传媒体和阵地,持续报道营改增志愿服务活动开展情况,全方位宣传报道志愿服务工作情况,进一步提升国税社会形象,扩大社会影响力。

 

  (三)注重实效,抓好落实。各级国税部门要将志愿服务活动与实际工作有机结合,注重总结提炼志愿服务的好做法、好措施,形成先进经验,探索先进模式,树立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不断提升本单位志愿服务活动的能力和水平。要及时做好有关图片资料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相关资料报送至省国税局(教育处)邮箱。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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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