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2016]77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完善省国税局监督检查工作机制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4-12
文号:粤国税发[2016]7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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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统筹协调省国税局对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提高工作质效,减轻基层负担,现就完善省国税局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国税局建立监督检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分管督察内审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召集人,成员单位为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财务管理处、督察内审处、人事处,监察室、巡视工作办公室和其他相关单位根据需要可列席会议。


  联席会议负责统筹组织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包括汇总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和计划调整,协调监督检查工作安排和人力资源调配,研究改进监督检查工作措施,总结分析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等。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督察内审处,负责联席会议的筹备、协调和督促落实等日常工作。办公室对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纳入省国税局机关督办。


  二、明确工作职责


  省国税局办公室、财务管理处、督察内审处、人事处和各业务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办公室负责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税务总局、省国税局重点工作的督促落实;财务管理处负责国税系统经费、基本建设和资产管理的日常检查;督察内审处负责政策落实和税收执法督察,国税系统财务、基建、大宗物品采购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等内部审计;人事处负责国税系统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督促检查;各业务处室负责主管业务的日常督促检查。


  三、实行统筹管理


  省国税局对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分类统筹管理。


  (一)常规类检查统筹开展。省国税局各处室按照工作职责开展的监督检查,应于年初提出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汇总,提出整合建议,并提交联席会议审议。


  对同一对象、同一时间要求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统筹进行。其中,对干部任用的检查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合开展;对国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与基建决算的审核结合开展;办公室对税务系统的督促检查与督察内审部门的专项督审结合开展。


  (二)临时类检查协调安排。省国税局各处室需要在年度计划外临时安排监督检查工作的,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拟定时间安排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相同时间和地点的监督检查应协调进行。


  四、规范检查实施


  统筹的常规类检查由发起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派人参加并提出具体工作要求,牵头部门汇总形成统一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监督检查工作中,牵头部门可以从其他相关部门选调专业人员。对一些专业性强的重点监督检查事项,可以在省国税局各处室和全省国税系统选调业务骨干,也可以从税务领军人才和专业人才库中选调人员。各处室和全省国税系统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为监督检查提供业务支持和人员保障。


  监督检查实施前应进行统一培训,提出工作要求,明确监督检查的时限、重点、方法、步骤等内容,统一业务标准,保证监督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有关涉密事项的监督检查工作,由牵头部门按照保密要求开展。


  五、建立报告制度


  监督检查结束后,牵头部门一般要在7个工作日内向省国税局领导报送监督检查情况和整改建议,同时抄送监督检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必要时按照省国税局各处室职责分工,提交相关处室审核、确认。


  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涉及省国税局相关处室的,除有保密要求的事项外,牵头部门应当在报经省国税局领导审批后分送相关处室。


  监督检查的相关报告和总结抄送省国税局监察室。涉及处级(广州为副局级)及以上、省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省国税局监察室处置。


  六、强化结果运用


  (一)强化整改落实。省国税局监督检查牵头部门建立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台账,明确整改责任并督促整改,根据被检查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逐一销号;各处室负责业务指导。整改落实的情况要向联席会议报告。


  (二)纳入绩效考核。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及结果均纳入绩效管理,作为考评的重要内容与依据。具体办法在每年的绩效考评规则中明确。


  监督检查结果应按规定与干部评先评优、年度考核和提拔任用,以及单位考评相衔接;对拟提拔的人选或拟表彰的单位,在向党组汇报提名建议时,应当说明相关监督检查结果情况。


  (三)严格责任追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严重问题,特别是党中央、国务院、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明令禁止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加大问责力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


  七、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可参照统筹本单位对下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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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