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2016]8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税务师行业2014年度检查情况的通报
发文时间:2016-04-12
文号:粤国税发[2016]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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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税务师行业行政监管,规范税务师执业行为,提高涉税服务质量,促进税务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省于2015年9月至11月开展了2014年度税务师行业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全省应参加年检税务师事务所683家(含分所),实际参检680家,3家税务师事务所未参检,通过年检的税务师事务所680家。应参检执业税务师5522名,实际参检执业税务师5522名,通过年检执业税务师5522名。


  二、主要做法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注册税务师行业2014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函[2015]763号),对年检时间、内容、重点、报送资料及注意事项逐一作了明确。各地级市国、地税局高度重视,成立联合检查工作组,共同制订检查工作方案,对检查工作做出周密部署,并通过电话、网站、微信、短信和12366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年检宣传,使事务所和税务师及时了解年检政策和要求。全省税务师行业年检工作有计划、分阶段开展,收效良好。


  狠抓落实,工作扎实有效


  各市税务局按照省税务局年检工作要求,采取资料检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检查工作。一是对各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上报的年检资料和从业情况做认真细致的汇总审查,检查内容涵盖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的资质管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鉴证业务收费标准、档案管理、执业质量控制制度等;二是深入事务所实地核查,确保送检资料的真实准确,掌握税务师事务所对相关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在实地检查中,重点对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进行了检查,执业质量检查面达30%以上,并结合执业质量检查,关注是否存在串通舞弊、挂名签字、压价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进行反馈和质询,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涉税鉴证报告存在的涉税疑问,由各市国地税局进一步核实处理。


  (三)突出重点,确保检查质量


  本次年检以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为检查重点,各地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积极拓展检查方式,强化检查内容和检查质量。为使检查更具准确性和代表性,确保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实效,各地税务机关非常重视检查对象的确定,主要选取方法有:从基层管理机构反馈情况中选取重点检查户;结合行业分类管理,选取重点税源户或微利、常亏不倒企业;选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中有疑点的企业;选取新成立事务所或过去几年未参与检查的事务所;选取出具业务报告份数与执业人员数量匹配异常、业务收费过高或过低的事务所。在检查过程中,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工作目标,制订详细的检查项目和考核标准,严格扣分标准,确保了检查的质效。


  三、检查概况


  (一)执业资格检查情况


  经检查核实,绝大部分税务师事务所符合设立条件,机构事项变更按规定办理,各项制度建设比较健全。执业注册税务师资质符合规定,能自觉遵守注税行业职业道德,检查中未发现有税务师同时在二个及以上事务所出资或执业,未发现有默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作为税务师出资人出资的现象。


  (二)执业质量检查情况


  从检查情况看,税务师事务所大多能按要求制定开展业务的相关规程和配套制度,在业务承接、代理协议的签订、检查、监督、复核等方面能按程序履行,如事务所均能签订业务约定书、制定业务台账,实行三级复核制,工作底稿做到编号、归档,规范性有所提高。大部分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重视鉴证报告质量,执业质量得到了较好的保障,执业风险意识有所提高,业务风险氛围趋于严谨,涉税鉴证报告审核事项较全面,未发现事务所出具虚假的鉴证报告。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综合检查情况,我省税务师行业发展迅速,总体情况良好,但行业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工作底稿编制不规范、不完整。个别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不规范,存在涂改、勾划和缺项,有的工作底稿未做到“三级复核”或“三级复核”不规范,有的工作底稿缺少企业反馈意见。   (二)取证不够充分,审核程序不足,重点项目审核不到位。有的税务师事务所不重视证据采集,审查记录简单,缺乏相应审核轨迹和相关资料支持,现金、存货和固定资产没有盘点表,对大额的往来款项及银行存款未实施函证或执行替代程序。


  部分税务师事务所对涉税事项的关注度不够深入,有的鉴证报告仅停留于一些基本的调整项目鉴证,对于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等大幅增减,存货的大额冲销等未引起足够重视和披露;有的鉴证报告未对资产负债表与损益及纳税调整相关项目之间进行必要的勾稽审核,缺乏应有的专业判断;有的鉴证报告未对企业的资金、存货、往来款项、收入、成本及费用等重要项目实施必要的内控制度评价,收入、成本、费用截止性测试流于形式。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跟踪落实,加强对存在问题的查处力度,强化行业监管,促进税务师事务所完善内部制度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高执业能力和风险意识,提高涉税鉴证报告的质量,推进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


  附件:广东省2014年度年检合格税务师事务所名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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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