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2016]2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2-03
文号:粤国税发[201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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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税务系统纳税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广东省国税局、广东省地税局决定联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15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各市国税、地税机关纳税服务部门牵头负责2015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征管、信息等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建立联合评价工作机制,联合组成纳税信用级别评审委员会,负责管辖范围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的领导、协调、监督与共同评审工作。国税、地税共同管辖的纳税人,由纳税人主管国税、地税机关联合进行评价;地方税务机关单独管辖的纳税人由主管地税机关组织评价。对于纳税信用级别评审委员会成员工作岗位变动的地区和单位,要及时调整其人员组成,确保纳税信用评价工作顺利开展。


  二、评价依据

  本次评价工作,依照《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以下简称《评价指标》)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以下简称《业务口径》)所规定的原则、指标、方式进行。


  三、评价范围

  本次纳税信用评价工作,评价范围为2014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不纳入本次评价范围。

  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范围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期限应连续计算,尤其是由于营改增工作变更登记的纳税人,管辖国税、地税机关要做好税务登记数据的比对、衔接,确保此类纳税人可以正常参评。


  四、评价级别

  本次评价的纳税信用级别分为A、B、C、D四级(按照评价指标满分为100分计算,A级:90分及以上;B级:70分以上不满90分;C级:40分以上不满70分;D级:不满40分或直接判级确定)。所有符合参评条件的纳税人必须纳入A、B、C、D四个级别之一进行分类管理。纳税信用级别被评价为A、B、C、D级的纳税人名单(包括国税、地税共管户和国税、地税纯管户)须分别报送广东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广东省地税局(纳税服务处)备案,本次评价工作内容将适当选择在省级以上报刊刊登,并将评价结果在广东省国税局、广东省地税局门户网站上公告。


  五、工作内容和时间安排

  (一)系统上线(2月29日前)

  2月29日前,完成金税三期纳税信用管理系统的广东本地特色化修改与部署,并对金税三期纳税信用管理系统开展有针对性的国税、地税联合测试,确保金税三期纳税信用管理系统顺利地在广东省国税系统、广东省地税系统统一上线。


  (二)业务培训(3月1日-3月4日)

  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开展业务学习和培训,组织税务干部认真学习《信用管理办法》《评价指标》《业务口径》等文件以及开展金税三期纳税信用管理系统操作培训,使税务干部熟悉和掌握纳税信用评价的程序、内容、标准和系统操作,为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良好基础。


  (三)确定评级(3月5日-4月5日)

  为确保全省国税、地税机关纳税信用数据的一致性,强化纳税信用评价的后续管理,切实减轻基层单位的工作负担,全省各市国税局、地税局要分别在金税三期纳税信用管理系统中组织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3月25日前,各县(市、区)级国税、地税机关要在金税三期纳税信用管理系统中,对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纳税人、全面地对纳税人纳税信用情况进行分值核算,并确认评价意见。同时,完成A、B、C、D和AAA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人的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在金税三期纳税信用管理系统中提交给地市级纳税信用级别评审委员会确定。

  4月5日前,各地市级纳税信用级别评审委员会通过金税三期纳税信用管理系统完成对A、B、C、D级纳税人的级别初审,并初步确认本次AAA级纳税人。


  (四)对外公示和数据汇总(4月5日-4月20日)

  对初审为A级纳税信用级别的纳税人由纳税人所在地区国税、地税机关评审委员会进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5日内没有重大异议的,方可最终确定评为A级信用级别纳税人。

  各市国税局、地税局于4月20日之前通过金税三期纳税信用管理系统将最终确定的2015年度A级、B级、C级、D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人提交广东省国税局、广东省地税局备案,并将包括主要做法、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存在问题与矛盾以及下一步工作思路的总结材料,以电子邮件形式分别上报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省地税局(纳税服务处)。


  (六)发布名单(4月20日-4月30日)

  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地税主管税务机关于每年4月下旬按照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时间分别以通告的形式对外发布A级纳税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评价年度、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分别发布评价结果,不联合发布,不在发布通告中联合落款。


  (七)后续管理

  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充分运用评价结果,加强对纳税人的分类管理,在发票管理、税款征收、服务环境、涉税审批等方面给予有针对性的服务,扩大纳税信用评价的影响力,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并加强对纳税信用级别的动态管理,对发现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的纳税人,要及时降低其信用级别,对纳税失信纳税人起到震慑的效果。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在金税三期纳税信用管理系统中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由地市级国、地税纳税信用级别评审委员会直接向纳税人反馈,同时向广东省国税局、广东省地税局备案。由于复评、动态调整等原因需要调整A级名单的,应发布变化情况通告,及时更新公告栏、公布栏内容。


  六、其他要求

  本次纳税信用评价工作为广东省税务机关首次使用金税三期纳税信用管理系统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工作中要树立大局意识,密切沟通协作,相互支持配合;国税、地税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联系协调,合理分工、密切配合,及时互通信息。各市国税局、地税局要做好全市评价工作的统筹部署,认真组织学习税务总局《评价指标》规定的各项指标,吃透政策要求,熟练掌握金税三期纳税信用管理系统操作,利用信息化手段全面采集、核对涉税信息,严格按照省局规定的时间要求组织完成评价工作。


  联系人及电话:省国税局韩鹏辉 020-38358387

  省地税局王海仁 020-85299302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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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