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自然资字[2020]95号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企业登记财产便利度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9-08
文号:鲁自然资字[202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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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


  提升企业登记财产便利度是世界银行和国家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考核指标,也是我省推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内在要求。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和省委、省政府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企业登记财产便利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企业登记一窗受理,优化工作流程创新企业不动产登记服务,因地制宜设立企业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综合服务专窗,将涉及的不动产登记、交易、税收缴纳列入“一窗受理、并行办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将综合受理的相关信息推送至有关部门,以满足其职能、业务需求,有关部门在并行办理相关业务中产生的材料,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作为登簿的要件。认真落实国家、省有关政务服务事项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间的要求,能合并办理的不动产登记事项一并申请、一并受理、一并审核、分别登簿。探索实体经济企业不动产登记申请容缺受理机制,除权属来源等关键材料以外,企业未及时提供的相关材料可容缺受理,由申请人按承诺期限在不动产登簿前补交到位。不动产地籍调查可提前完成,在建设项目相应阶段的土地勘测定界、综合验收测绘等工作中,同步完成不动产地籍调查,地籍调查成果提前审核入库,进一步压缩登记时限。推行竣工验收阶段的规划核实与首次登记的现场查看环节合并,出具规划核实意见(含不动产登记现场查看内容)后,不动产首次登记时不再现场查看。探索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即可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探索联合验收申请与不动产首次登记申请同步,在材料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实现新建项目“交地即办证”“验收即办证”。


  二、健全统一规范的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认定机制各地自然资源和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税务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门共享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信息,及时完善非住宅计税价格评估指标,提高评估效率。企业之间转让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及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价格、公开拍卖或网上公开交易成交价、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竞价结果为计税依据,不再进行计税价格评估。


  三、加大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推广应用推进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应用,各自然资源部门加大与同级部门、部门内部各业务之间的信息共享。同类信息优先使用属地共享信息,在属地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依次共享省级、国家级信息,支撑不动产登记材料核验。已经应用电子签名、人像比对技术的地方,可探索不见面办理。各地应加大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宣传,在当地媒体、不动产登记大厅、《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公示“一网通办”流程。9月底前,各地完成对企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信誉良好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技术培训,引导使用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开展线上申请、线上缴税(费)、线上获取不动产电子证书(证明)。


  四、严禁增加企业经济负担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5]172号)要求,对在小微企业名录范围且声明是小微企业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对不在小微企业名录范围,或虽在小微企业名录范围但声明不是小微企业的,按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企业应对声明负责。个体工商户无论是否在小微企业名录范围,均不收取不动产登记费。由企业自行选择具有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开展的测绘工作,有关部门不得指定。已有测绘成果满足不动产登记要求的,不得要求企业重复测绘。


  五、推进土地管理质量指数提升健全不动产地籍数据库。加快完成各类存量不动产登记信息整合入库,土地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关联、落图,编制不动产登记代码;建立不动产登记系统与不动产地籍数据库关联机制,以不动产登记单元号作为唯一关联码,实现不动产登记“带图作业”,确保不动产地籍数据库与登记信息一致性;规范不动产登记上传内容,首次登记以及宗地分割或合并引起界址变化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上传时,应一并上传矢量数据。依法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优质查询服务,除向权利人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外,还可依申请将地籍地图信息通过不动产单元统一代码关联后一并提供查询。支持相关部门业务联办,为相关部门办理落户、子女入学、市场主体注册、金融监管、公证、公积金贷款、抵押贷款、社会救助、水电气暖过户等提供便利。各地自然资源和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压实工作责任,在理清本部门事项环节的基础上,积极做好工作衔接,明确企业不动产登记专窗工作机制和人员,落实集成办理。要结合当地实际,对标先进,积极探索创新企业登记财产便利化新模式。要加强相关政策解读和宣传,及时推广经验做法,打造不动产登记优质服务品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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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