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民[2020]15号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4-27
文号:鲁民[202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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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民政局,全省性社会组织:


  现将《山东省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民政厅

2020年4月27日



山东省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转变监管方式,扩大社会监督,规范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强化社会组织诚信自律与信用管理,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年度工作报告,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按照规定的期限、格式和内容,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的行为。


  第四条 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社会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对年度工作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为年度工作报告填报、分析评价、公开共享、结果运用提供便利。


  第二章 年度工作报告内容


  第七条 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


  (二)登记事项变动和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三)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开展情况;


  (四)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以及举办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情况;


  (五)负责人、理事、工作人员及其变动情况,社会团体会员名册;


  (六)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组织机构设置和变动情况;


  (七)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开展募捐、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等情况;


  (八)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命名等活动情况;


  (九)履行社会责任、开展公益活动、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十)受到处罚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及有关文件。


  基金会和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委托符合《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进行审计,并提交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第三章 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和信息公开


  第九条 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成立登记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不报送当年的年度工作报告。


  基金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条 年度工作报告实行网上填报、公开和存档,无需报送纸质材料。报送时间截止后,填报系统自动关闭。网上报送流程如下:


  (一)登录。使用登记管理机关分配的账号和密码登录申报系统。


  (二)填报。按照申报系统显示的内容在线填报相关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提交”上报。


  (三)公开。年度工作报告中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在统一的社会组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四)存档。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在社会组织信息平台自动存档,由登记管理机关管理,社会公众可以依法查询。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发现年度工作报告内容不完整或者有其他不符合要求情形的,在报送截止日期前可以进行补充或者修改。年度工作报告信息公开后,不可以再补充或者修改。


  第十二条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应当同时将年度工作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并依法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年度工作报告应当经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签字并作出信用承诺,加盖社会组织公章。


  登记管理机关不对年度工作报告作出结论,不对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加盖结论戳记。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应当通过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信息平台或者其他便于公众查询的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信息。


  年度工作报告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不予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登记管理机关认为不公开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年度工作报告填报指导和咨询服务,对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分析评价,并依据第三方机构提供的分析评价报告完善工作措施,优化管理服务。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依法、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对年度工作报告实施抽查监督。抽查对象分别按不低于本级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各自数量的5%随机确定,抽查结果应当公开。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应当配合检查工作,接受询问,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工作需要提供相关材料,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或拒绝检查。


  社会组织不按规定配合检查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年度工作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社会组织反映和问询求证;认为年度工作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投诉举报。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设立投诉举报平台,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或者在年度工作报告抽查中存在问题被要求整改未能按期完成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并列为抽查重点。


  第二十条 社会组织对被列入、移出活动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会同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加强综合监管,对年度工作报告存在的问题及时分析研判,根据部门职责实行监督管理或联合查处。


  第二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对年度工作报告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社会组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不属于登记管理机关职责的,移交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年度工作报告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遇有特殊情况的,以当年通知为准。


  慈善组织年度工作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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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