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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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总工会,市直有关单位工会,中央、省驻青有关单位工会:


  根据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的要求,市总工会将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上解的工会经费予以全额返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费返还范围


  小微企业工会经费返还的范围是已经建立工会组织并已通过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的小微企业,经费返还区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后续政策时限将按照全总、省总文件另行通知)。


  小微企业的界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确定,各单位可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的“小微企业库”查询确定本单位是否属于小微企业(查询网址:http://xwqy.gsxt.gov.cn/)。


  二、经费返还方式和步骤


  对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采取先交后返的方式。各小微企业按要求计提并通过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申报缴纳当月向上级主管工会或所在区、市总工会提交如下材料各一式两份:


  1.《青岛市小微企业工会经费返还申请表》(附件2);


  2.成立工会的批复文件或基层工会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小微企业查询系统查询结果页面。


  上述材料均加盖企业工会公章。


  有工会但暂未开设银行账户的小微企业,可以开设银行账户后再申请返还,或申请返还其上级主管工会代为管理核算。


  未建立工会的小微企业,可向所在区、市、镇街总工会咨询组建工会,各区、市、镇街总工会要积极帮助、指导小微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创造经费返还条件,待符合条件后,及时协助小微企业办理经费返还。


  三、资料审核汇总和保存


  各区市总工会,市直有关单位工会,中央、省驻青有关单位工会要认真审核相关资料,并登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小微企业库进行查询核实,审核无误后盖章确认,每月5日前向青岛市总工会财务部报送一次《青岛市小微企业工会经费返还申请汇总表》,后附小微企业申请资料,据此办理经费返还手续。


  各区市总工会,市直有关单位工会,中央、省驻青有关单位工会应将所属小微企业工会申请资料一式两套上报市总一套,本级留存一套单独立卷,作为会计档案保管备查。


  四、经费返还核算


  1.收到市总拨付的应返小微企业经费,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付下级经费-小微企业全额返还”;


  2.返还小微企业经费时,借记“应付下级经费-小微企业全额返还”,贷记“银行存款”;


  3.小微企业工会收到返还经费,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拨缴经费收入”。


  五、有关要求


  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是全总和省总贯彻落实党中央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减轻小微企业负担、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规范小微企业工会经费使用管理的重要举措。各区市总工会,市直有关单位工会,中央、省驻青有关单位工会要髙度重视,工会领导要亲自抓,经办人员按照要求审核和及时办理,确保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的支持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


  1.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2.青岛市小微企业工会经费返还申请表


青岛市总工会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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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