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产品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
发文时间:2020-11-24
来源: 河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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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金银首饰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95号)规定:“一、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这次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


二、税率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为5%。


三、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六、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征税环节后,经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出口金银首饰由出口退税改为出口不退消费税。个人携带、邮寄金银首饰进境,仍按海关现行规定征税。”


2、钻石和钻石饰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0号)规定:“……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从2002年1月1日起,由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对未镶嵌的成品钻石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按5%的税率征收。”


3、超豪华小汽车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规定:“一、“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二、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


四、上述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6]63号)规定:“对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常住人员、政府间协议规定等应税(消费税)进口自用,且完税价格130万元及以上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按照生产(进口)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10%)加总计算,由海关代征。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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