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逾期未申报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的解读
发文时间: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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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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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逾期未申报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监督厦门市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服务厦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2016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八条第二款“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并结合税收行政执法实际及时修订”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与《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厦门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8年第13号)第12项逾期未申报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容对比,本公告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明确了逾期未申报行为“首违不罚”原则的适用。在公告中明确了当事人在同一自然年度内首次发生逾期未申报行为且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属情节轻微,不予处罚。


  (二)简化逾期未申报行为处罚金额的计算方式和降低处罚金额。为进一步促进厦门市各级税务机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加强行政处罚的教育功能,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将原裁量基准按照逾期申报时限长短来确定处罚金额改为按次确定处罚金额,简化处罚金额计算方式和降低处罚金额。同时为方便执行,减轻基层和纳税人负担,明确对两次以上逾期未申报行为一并补申报、接受处罚的,按照“逾期未申报行为次数*单次罚款金额”计算处罚金额一并处罚,作出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处罚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明确逾期未申报行为的严重情节。为加强行政审批制度和“放管服”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管理,明确对已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二年的逾期未申报行为,属情节严重,可对个体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4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明确逾期未申报次数的确定。明确同一申报期不同税种逾期未申报行为视为一次逾期未申报行为。


  (五)明确本公告施行时间。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已发生尚未处理的逾期未申报行为,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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