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会[2020]11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疫情防控期间接受社会捐赠 调拨物资等事项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3-09
文号:鲁财会[202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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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省黄三角农高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捐赠、调拨物资等事项的会计处理,确保防疫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做好会计服务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2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会计核算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政府会计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如公立医院、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


  请各单位根据自身性质选用正确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二、正确把握资产核算类型


  单位接受与疫情相关的资产,应正确把握资产的来源、性质和受赠人,按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核算处理措施。


  (一) 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捐赠资产


  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即以各级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应作为政府非税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 接受委托代理的捐赠资产


  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委托方委托从事受托代理业务,行政事业单位接受委托方委托管理的各项资产,包括受托指定转赠的物资、受托存储保管的物资等,民间非营利组织和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捐赠人意愿委托送达或由捐赠人直接送达指定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会计核算应按照受托代理资产进行核算。


  (三) 无偿调拨物资


  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无偿调入或调出非现金资产所引起的净资产变动,会计核算应按照无偿调拨净资产进行核算。


  (四) 纳入捐赠收入管理的捐赠资产


  除以上三种类型外,其他接受捐赠的资产,主要包括非受托代理的捐赠资产、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捐赠资产等,应纳入本单位捐赠收入管理,加强会计核算。


  纳入本单位管理的捐赠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民间非营利组织:与交换相关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并为其所控制,或者相关的债务能够得到解除;交换能够引起净资产的增加;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行政事业单位:与收入相关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流入会导致政府会计主体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流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准确计量接受捐赠资产的入账价值


  本部分所述入账价值的确定主要针对纳入本单位捐赠收入管理的捐赠资产,其他类型入账价值的确定参照本部分执行。


  (一) 民间非营利组织


  1.对于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


  2.对于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如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等,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1) 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


  (2) 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或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3) 在应当采用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实无法可靠计量,则应当设置辅助账,单独登记所取得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在以后会计期间,如果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则应当在该资产能够可靠计量的会计期间确认,并以公允价值予以计量。


  3.对于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二) 行政事业单位


  1.对于接受捐赠的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


  2.对于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1) 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成本。


  (2) 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相关凭据,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3) 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也未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4) 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也未经过资产评估,且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以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计入当期费用。


  四、规范进行会计核算


  (一) 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会计核算


  行政事业单位仅进行财务会计核算,收到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贷记“应缴财政款”;上缴同级国库时,做相反分录。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二) 受托代理资产的会计核算


  1.民间非营利组织


  在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资产时,同时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负债。收到时,借记“受托代理资产”,贷记“受托代理负债”;发出时,做相反分录。


  如果收到的受托代理资产为现金、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也可以在“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下设置“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收到时,借记“现金—受托代理资产”“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其他货币资金—受托代理资产”,贷记“受托代理负债”;发出时,做相反分录。


  2.行政事业单位


  单位收到的受托代理资产为现金和银行存款的,通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进行核算。收到货币资金时,财务会计借记“库存现金—受托代理资产”或“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贷记“受托代理负债”;支付时,做相反分录。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接受受托转赠物资或受托储存保管物资时,财务会计借记“受托代理资产”,贷记“受托代理负债”;转赠或发出时,做相反分录。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三) 无偿调拨净资产的会计核算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物资时,财务会计借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按照调入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调入方的相关费用,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按照其差额,贷记“无偿调拨净资产”。预算会计对发生的归属于调入方的相关费用借记“其他支出”,贷记“资金结存”。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调出物资时,财务会计借记“无偿调拨净资产”(固定资产已计提折旧、无形资产已摊销的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贷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调出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调出方的相关费用,财务会计借记“资产处置费用”,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预算会计借记“其他支出”,贷记“资金结存”。


  年末,将“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的余额转入累计盈余,借记或贷记“无偿调拨净资产”,贷记或借记“累计盈余”。


  (四) 纳入捐赠收入管理的会计核算


  1.民间非营利组织


  (1) 收到捐赠


  收到现金资产,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贷记“捐赠收入”;收到非现金资产,借记“存货”“固定资产”等,贷记“捐赠收入”。


  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各项收入应当按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如果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则所确认的相关收入为限定性收入;除此之外的其他所有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贷方可根据是否为限定性收入等实际情况设置二级或三级明细科目。


  对于接受的附条件捐赠,如果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捐赠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比如因无法满足捐赠所附条件而必须将部分捐赠款退还给捐赠人时),按照需要偿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如果限定性捐赠收入的限制在确认收入的当期得以解除,应当将其转为非限定性捐赠收入,借记“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贷记“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2) 使用捐赠(以存货为例)


  使用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购买相关物资,借记“存货”,贷记“银行存款”等。将存货(包括收到已入库的捐赠物资)用于发放给受灾单位或个人,借记“业务活动成本”,贷记“存货”。业务活动过程中自己领用的,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存货”。


  (3) 期末结转


  期末,将“捐赠收入”科目各明细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或“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贷记“限定性净资产”或“非限定性净资产”。


  2.行政事业单位


  (1) 收到捐赠


  按规定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明确属于受托代理资产的,按前文方式进行处理,除此之外应当确认为“捐赠收入”。捐赠可以是货币资金,也可以是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均应遵守接受捐赠的有关管理规定,加强管理。


  收到货币资金时,财务会计借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贷记“捐赠收入”;预算会计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贷记“其他预算收入—捐赠收入”。


  收到存货、固定资产等非现金资产时,财务会计借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等,贷记“捐赠收入”,若有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贷记“银行存款”等,差额计入“捐赠收入”(名义金额计量的除外);预算会计借记“其他支出”(支付的相关税费等),贷记“资金结存”。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明细科目。


  收到存货、固定资产等非现金资产,且按规定以名义金额入账的,借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等,贷记“捐赠收入”。同时,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财务会计借记“其他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预算会计借记“其他支出”,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2) 使用捐赠(以存货为例)


  为履职或开展业务活动领用库存物品时,财务会计借记“业务活动费用”,贷记“库存物品”。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3) 期末/年末结转


  财务会计借记“捐赠收入”,贷记“本期盈余”。接受捐赠的资产为货币资金的,还需要做预算会计核算,专项资金借记“其他预算收入—捐赠收入”,贷记“非财政拨款结转—本年收支结转”;非专项资金借记“其他预算收入—捐赠收入”,贷记“其他结余”。


  五、工作要求


  接受疫情防控社会捐赠的公益、慈善等民间非营利组织和公立医院等行政事业单位,应分别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政府会计制度》及相关补充规定,做好捐赠的接收、登记及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核算真实完整。


  各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各单位会计核算工作的指导,提高单位会计管理水平,提升单位会计信息质量。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联系人:王朋蓬、吴敏,0531—82669793、82920823(传真)。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3月9日


  附件:


会计核算实例


  例1(民间非营利组织):某基金会2月1日接受甲企业捐款20万元,已存入银行。2月2日使用这笔捐款购买防护服,价值10万元,并于当日送达定点医院A。2月3日收到乙企业捐赠的专门用于新冠肺炎防治的口罩一批,无发票,市场价格含税5万元,当日送达定点医院B。2月4日收到丙单位委托转赠给某隔离机构的呼吸机2台,有发票和清单,含税价格8万元,并于当日送达指定机构。


  (1) 2月1日


  借:银行存款—甲企业  200,000


         贷: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200,000


  (2) 2月2日


  借:存货—防护服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借:业务活动成本  100,000


         贷:存货—防护服  100,000


  (3) 2月3日


  借:存货—口罩—乙企业  50,000


         贷: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  50,000


  借:业务活动成本  50,000


         贷:存货—口罩  50,000


  (口罩发出,实现用途,限定性解除,应转为非限定性收入)


  借: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  50,000


         贷: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50,000


  (4) 2月4日


  借:受托代理资产—呼吸机—丙单位  80,000


         贷:受托代理负债—呼吸机—丙单位  80,000


  借:受托代理负债—呼吸机—丙单位  80,000


         贷:受托代理资产—呼吸机—丙单位  80,000


  例2(事业单位):某公立医院2月2日接收社会捐赠用于新冠肺炎疫情资金200万元,已存入银行。2月3日使用这笔捐款购买防护服,价值50万元,已入库。同日,呼吸科领用防护服20万元。2月4日收到A企业捐赠的呼吸机8台,捐赠方提供购物发票显示含税价格48万,运费及安装费2万元,用银行存款支付;接受捐赠口罩一批,无发票,市场价格含税5万元。2月5日收到主管部门调拨的一批社会捐赠物资,调拨清单注明价值10万元。


  (1) 2月2日


  收到捐款


  财务会计


  借:银行存款  2,000,000


         贷:捐赠收入—新冠肺炎专项捐款  2,000,000


  预算会计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2,000,000


         贷:其他预算收入—捐赠收入—新冠肺炎专项捐款  2,000,000


  (2) 2月3日


  购买入库:


  财务会计


  借:库存物品—防护服  50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0


  预算会计


  借:事业支出—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  500,000


         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500,000


  领用出库;


  财务会计


  借:业务活动费用—商品和服务费用  200,000


         贷:库存物品—防护服  200,000


  预算会计不作处理。


  (3) 2月4日


  呼吸机入账:


  财务会计


  借:固定资产—呼吸机  500,000


         贷:捐赠收入—新冠肺炎专项捐赠  480,000


                银行存款  20,000


  预算会计


  借:其他支出—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  20,000


         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20,000


  口罩入账:


  财务会计


  借:库存物品—口罩  50,000


         贷:捐赠收入—新冠肺炎专项捐赠  50,000


  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4) 2月5日


  收到调拨物资


  财务会计


  借:库存物品  100,000


         贷:无偿调拨净资产  100,000


  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例3:某街道办事处2月10日收到社会捐赠的防疫物资一批,含口罩100包、消毒液30桶和消毒酒精50瓶,已经验收入库,该批物资将专项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方提供购物票据显示上述物资总价12000元,该街道办事处向对方开具接受捐赠证明文件。截至2月29日,上述物资本月共领用消耗7500元。


  (1) 2月10日


  财务会计


  借:库存物品—防疫物资  12,000


         贷:捐赠收入  12,000


  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2) 2月29日


  核算本月领用消耗上述受赠物资


  财务会计


  借:业务活动费用  7,500


         贷:库存物品—防疫物资  7,500


  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例4(行政事业单位):补充一个捐赠支出的会计处理。


  单位对外捐赠现金资产,财务会计借记“其他费用”,贷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预算会计借记“其他支出—捐赠支出”,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核算。


  单位报经批准对外捐赠库存物品、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发出时财务会计借记“资产处置费用”“固定资产累计折旧”,贷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若没发生相关税费、运输费等,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某公立医院2月6日向灾区捐款20万元,捐赠价值10万元药品并提供发票清单。


  捐款:


  财务会计


  借:其他费用—捐赠支出  2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


  预算会计


  借:其他支出—捐赠支出  200,000


         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200,000


  捐药:


  财务会计


  借:资产处置费用  100,000


         贷:库存物品—药品  100,000


  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期末将将各类费用科目(资产处置费用、其他费用等)本期发生额转入本期盈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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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付并承担旅游费的财税处理


在实务中,企业可能基于奖励或集体福利等因素,企业组织员工旅游,由企业支付并承担全部或部分旅游费。对于这类旅游费支出,企业很多财务人员对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存在困惑。


1.旅游费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旅游费支出中包括往返机票等旅客运输发票,以及可能旅行社开具了旅行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作为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支出取得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对于旅游费支出中取得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


2.旅游费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旅游费支出的税前扣除,各地税务局存在执行口径的差异。


河北税务: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河南税务(2021-04-23)答复:单位组织全体员工旅游的费用不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山东税务(2020-01-02)答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企业组织员工进行旅游活动发生的费用,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不得在税前扣除。


厦门税务(2021-04-27)答复:你司为员工集体免费提供的旅游费,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苏州税务:《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第6个问答:“问: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能否列入职工福利费,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解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也不得税前扣除。”


更多税务局执行口径就不再逐一列举,企业在面对旅游费支出时需要搞清楚企业所在地税务局的执行口径。对于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是不得税前扣除或不得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可以转换为奖励等进行规避。


3.旅游费支出的会计处理


公司支付的旅游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需要区分参加旅游人员的性质,根据不同的税务处理做出不同的会计处理。


(1)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


个人所得税:公司以奖励等名义提供旅游费,公司员工参与的,应将旅游费并入员工的工资,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①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是不得税前扣除或不得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


会计核算上直接按照“工资薪金支出”进行核算,税前扣除并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申报扣除,可以全额扣除。不能直接以“管理费用”或“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扣除。


支付旅游费:

借:其他应收款——XX员工

贷:银行存款

说明:支付旅游费时,直接体现为代员工支付的费用。


在当月实际发放工资时,将代垫的旅行费作为奖励金额加入员工的税前收入中并作为工资发放,同时在税后扣除代垫款项: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付职工薪酬——五险一金个人部分

其他应收款——XX员工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②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可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


计提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实际支付旅游费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也可暂时不确认,待合并工资计算后再确认)


(2)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雇员以外的营销人员


依照财税[2004]11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对企业雇员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企业营销过程发生的外部人员免费旅游,通常不在双方营销服务协议中,且虽然财税[2004]11号作为外部人员的劳务收入,但是外部人员通常也不会提供对应的劳务费发票,因此不能计算为佣金。如果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没有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按照计算扣除限额。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


通常由于不会向免费参与旅游的企业雇员以外的营销人员收取个人所得税,需要把支付的旅游费换算为包含个人所得税的金额,再计入“业务招待费”。如果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的,即使会计核算计入“业务招待费”也不得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全额纳税调增。


对于企业营销过程发生的外部人员免费旅游,在双方营销服务协议中有明确的约定(比如超额完成某业绩指标的),且对方按照劳务费提供了等额的税务局代开发票,可以作为佣金支出按照财税[2009]29号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在此种情况下,企业支付旅游费实际上等于代垫费用。


借:其他应收款——XX营销人员

贷:银行存款


在实际支付营销人员当月报酬和收到对方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

借:销售费用——佣金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XX营销人员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


(3)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家属


有些公司会安排员工家属免费参与旅游,其实质也是对公司员工的鼓励与奖励,因此应视为是该员工的奖励所得,应并入该员工的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具体处理,参见前述“(1)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


(4)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关系户或促销抽奖中奖者


公司为了维护客情关系,邀请公司客户等参与免费旅游,属于一种交际薪酬行为。除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外,支付的旅游费应按照“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


另外,部分企业也经常把免费旅游作为促销噱头,把旅游指标用于抽奖。


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因此,对于免费提供旅游的,应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实务中,通常不会向旅游参与人收取税金,而是由企业自行承担。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招待关系户)

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促销)

贷: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偶然所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会计核算无论是计入“业务招待费”,还是“业务宣传费”,都必须收集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用于证明该项旅游费支出是跟企业的收入具有相关性,否则即便是当地税务局没有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扣除的,也可能存在后期被税务局稽查而不予认可的风险。


企业购买“结构性存款”的账务处理


一、结构性存款属于投资理财还是企业存款


保本的我们一般计入“存款”,所获得收益计入“利息收入”;不保本的我们视作理财,计入“投资性金融资产”,亏损与盈利计入“投资收益”。事实上,结构性存款是在普通存款的基础上,通过运用利率、汇率产品,来获取收益,达到增值目的的一种创新存款。它属于理财产品当中的一种。结构性存款是在存款的基础上嵌入金融衍生工具,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更高收益。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结构性存款并不保本,是有可能出现亏损的一种理财。它通过期权与固定收益产品间的组合,使得结构性产品的投资报酬与连接到标的关联资产价格波动产生联动效应,虽然这种金融衍生品出现亏损的概率并不高,但却并不保本。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结构性存款因为其有“存款”两个字,一直存在账务处理的争议。很多会计认为结构性存款就是存款,应当计入“银行存款”科目下。不过我们通过上面研究结构存款是什么得知,结构性存款是理财产品,不属于存款,不适用进入“银行存款”。


其实在2021年, 财政部、国资委、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加强企业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企业持有的结构性存款,应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列示。


例:2021年,甲企业买入结构性存款200万元。分录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00万

贷:银行存款 200万


2021年底该笔结构性存款获益 15万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 15万

贷:公允价值损益 15万


2022年10月 以220万出售该比资产


借:银行存款 220万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00万


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 15万

投资收益 5万


二、“结构性存款”涉增值税处理


1、免增值税


根据结构性存款的性质,我们知道,结构性存款并不是存款,而是一种理财产品,属于不保本理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所得税


结构性存款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其在未出售前的收益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在资产负债表日调减纳税额,计“递延所得税负债”,待出售时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调增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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