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税发[202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2-18
文号:鲁税发[20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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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总体战、阻击战,现对全省各级税务机关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着力担当作为


  目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仍然严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不受疫病侵害的任务仍然艰巨,当此关头,税务部门参与疫情防控责无旁贷。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以高度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全力参与疫情防控。在做好自身防控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国家和我省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税费政策,主动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安全的办税服务,为打赢疫情防控战役作出积极努力。


  二、落实优惠政策,助力疫情防控


  (一)支持防护救治。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落实参与防护救治人员和医疗机构的税费优惠政策,最大限度支持医护人员和医疗机构集中精力参与防治工作。疫情防控期间,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根据需要提出的免税资格申请,省局将联合省财政厅及时进行审核确认并随时公布名单。暂缓对医院等参与防控、防疫的单位和个人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政策如下:


  1.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各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2.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对省政府、国务院部委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卫生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4.对新冠肺炎定点医疗机构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5.对疾病控制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按规定免征各项税收;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6.对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财政性资金,符合规定的,作为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二)支持物资供应。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同级发改、工信等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及时获取省级以上发改和工信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对照名单通过现有“非接触式”渠道逐一开展政策宣传并了解企业的涉税诉求,辅导其享受有利于复工复产和充分释放产能的税费优惠政策。对生产销售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的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相关政策如下:


  7.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纳税申报后申请退还)


  8.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9.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10.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11.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12.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13.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结算凭证,免征印花税。


  (三)支持公益捐赠。疫情防控期间,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根据需要填报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省局将联合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及时进行审核确认并随时公布名单。相关政策如下:


  14.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15.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16.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四)支持复工复产。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了解辖区内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企业)的经营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政策宣传辅导,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并复工复产。相关政策如下:


  17.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18.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19.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县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20.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五)支持科研攻关。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应关注新冠肺炎防治药品、试剂、疫苗、器械研发机构和企业,及时辅导落实好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支持其加快科研攻关。主管税务机关应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内企业建立台账,辅导其规范账务管理等,帮助企业早日符合标准,享受税收优惠。相关政策如下:


  21.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新冠肺炎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型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22.企业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新药研发活动,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2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4.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25.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26.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7.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拓展线上办税,防止疫情传播


  (六)优化企业开办线上流程。进一步完善电子税务局功能,设置新办企业操作指引,对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实行一套资料、一次提交、一次采集、一次办结。


  (七)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引导实名认证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实现自动验旧、物流限时配送,让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坐等发票上门。增值税发票使用数量调整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调整申请,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


  (八)推广增值税发票网上选择确认。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范围扩大到所有纳税人。大力推广“山东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引导纳税人使用该平台查询、办理业务。


  (九)扩大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范围。加大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宣传推广力度,积极引导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使用该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加大电子发票推广力度。积极引导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不断扩大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应用范围,优化税控器具电子发票开具功能,规范第三方平台服务及收费,切实保障纳税人权益。


  (十一)线上办理个税汇算清缴。积极引导纳税人,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或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并为其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


  (十二)优化不动产交易办税流程。在现有征管模式基础上,加快与不动产登记部门的业务融合,积极推行“外网提交、内网审核、在线缴税”的非接触网上办税模式。充分利用大数据,实现税费网上和移动客户端缴纳。


  (十三)线上缴纳车辆购置税。广泛宣传网上办理车辆购置税缴纳业务,让实名注册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缴纳税款。


  (十四)拓展社保费线上缴费渠道。推行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网上申报和缴费,提高网上申报比例。进一步拓展城乡居民社保费医保费缴费渠道,大力推行微信、支付宝、线上银行和电子税务局等自助缴费方式。


  (十五)提速出口退税业务办理。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实现无纸化退税申报的全覆盖。与口岸办等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退税申报功能应用,让出口企业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出口退税。


  (十六)强化线上税费咨询服务。通过“减税降费综合监控服务平台”和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向纳税人推送疫情防控税费优惠政策和办税指引的链接地址,引导纳税人及时了解和准确享受税费优惠。设立网办专员,配备专人负责通过电话、“鲁税通”征纳互动平台等渠道向疫情防护用品和救援物资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人宣传辅导电子税务局、手机APP、邮寄等非接触式办税方法,帮助纳税人快速掌握和正确使用。


  四、优化现场办税,营造安全环境


  (十七)确保安全办理。疫情防控期间,全省各地办税服务厅上班时间严格按照当地政府统一安排执行。办税服务厅和政务大厅办税区域应严格做好通风和消毒等工作,同时应主动提醒纳税人关注省局官网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致全省纳税人、缴费人的一封信》,积极建议纳税人选择电子税务局、手机APP、邮寄等“非接触式”途径办理业务,尽量减少现场办税次数,降低交叉感染的风险。


  (十八)开辟绿色通道。办税服务厅开设专门窗口,对疫情防护用品和救援物资生产经营企业现场办理税费业务的,实施绿色通道免排队服务。


  (十九)拓展预约办理。办税服务厅正常上班时间之外,实施“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帮办代办”,提供预约即办服务;遇有特殊困难可上门办理业务。


  (二十)推行容缺办理。对纳税人现场办理涉税事宜时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由其作出书面补正承诺,可暂缓提交纸质资料,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


  五、调整管理措施,帮助企业解困


  (二十一)依法延长申报纳税期限。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8日。疫情防控期间,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疫情原因,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申报的,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困难,无法到厅提出申请的,可采用网上申请方式,经确认后容缺办理,待疫情解除后再行补报。


  (二十二)依法办理延期缴纳。对疫情防护用品和救援物资生产经营企业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如遇特殊情况也可委托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转报。


  (二十三)切实保障发票供应。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暂不需事前实地查验。


  (二十四)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进一步落实“无风险不检查、无批准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的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减少或推迟直接入户检查,对需要到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的事项,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可延至疫情得到控制或结束后办理。


  (二十五)依法加强权益保障。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因受疫情影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等情形,税务机关依法中止审理,待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恢复。对疫情防护用品和救援物资生产经营企业发起的各类纳税服务投诉实行提速处理,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十六)暂缓开展发票摇奖。自2020年2月1日起,暂缓开展有奖发票定期摇奖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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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