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办字[2020]1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进一步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1-24
文号:鲁政办字[2020]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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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山东省进一步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进一步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政策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稳外贸”政策措施,有效应对中美经贸摩擦,推动全省外贸稳中提质,根据省委、省政府推动“六稳”工作的系列决策部署,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开拓多元化国际市场


  深耕日韩欧盟市场,大力开拓“一带一路”市场,力保美国市场。确定我省出口潜力较大的重点市场,实行“一国一策”,支持企业开展经贸促进活动、建设国际营销服务网络等。(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中国信保山东分公司)


  二、支持企业有效应对国际贸易摩擦


  在全国范围内吸纳有实践经验的律师事务所、研究机构等中介组织,建立全省应对贸易摩擦法律服务团,开展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系列政策解读、业务培训、案件辅导,针对相关行业、企业搭建法律服务平台。帮助受中美互相加征关税双重影响的企业申请关税排除,完善国际贸易摩擦预警工作机制,把对美依存度50%以上的企业作为重点进行跟踪调度。(省商务厅、省财政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三、加强对外贸企业的运行监测和分析


  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预警响应、协调应对工作机制,加强1700家外贸企业运行动态监测,逐步扩大样本企业数量,对不同性质、不同行业重点骨干企业订单情况、经营困难、政策诉求等进行动态跟踪监测。探索建立商务、海关、税务、金融、口岸、信保等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发现问题、研判走势、建立预案。(省商务厅、省大数据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口岸办、省税务局、青岛海关、济南海关、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中国信保山东分公司)


  四、扩大服务贸易规模


  落实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拓展离岸服务外包贴息范围至23个重点领域。创建国家中医药、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对融资租赁、金融租赁企业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在中日韩合作框架下,建立我省与日韩服务贸易合作机制。(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税务局、青岛海关、济南海关,有关市政府)


  五、积极扩大进口


  扩大十强产业相关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进口,增加紧缺能源资源及日用消费品进口;鼓励企业积极拓展多元化进口渠道。积极争取原油进口配额,稳定扩大原油进口。发挥海关查验作业指定监管场地作用,扩大肉类、冰鲜水产品等一般消费品进口,打造东北亚水产品加工及贸易中心。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创建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支持有条件的市建设汽车整车进口口岸,适时增加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企业数量。(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有关市政府)


  六、大力发展跨境电商


  推动青岛、威海、济南、烟台国家级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落实好综试区零售出口企业税收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无票免税,按照4%确定应税所得率,并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免税收入优惠政策。推动潍坊、日照、临沂等市开展跨境电商“1210”保税进口业务。将跨境电商企业纳入海关信用管理,实施差异化的通关措施。推动省内有实力的大型物流企业依托国家和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在主要出口市场建设公共海外仓。(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青岛海关、济南海关,有关市政府)


  七、促进市场采购贸易加快发展


  用好“采购地申报、口岸验放、一体化通关”政策,支持国家级市场采购贸易试点临沂工程物资市场加大外贸主体引进培育力度,加强市场采购贸易信息互联互通,扩大市场采购贸易规模。推动有条件的内外贸结合市场争取列入国家新一批市场采购贸易试点。(省商务厅、青岛海关、省税务局,有关市政府)


  八、推进国际产能合作带动出口


  充分利用对外承包工程、境外投资、援外合作大项目带动大型成套设备及技术、标准和服务出口。支持外贸企业对接境外经贸合作区,合理布局产业链,利用原产地规则,开展境外加工组装,拓展海外市场。加强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规划引导,创新建设运营模式,鼓励企业与央企、跨国公司以联合投资、第三方市场合作等方式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汇聚资源做大做强,提升产业内外协同发展和出口带动效应。(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中国信保山东分公司)


  九、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创新政策落地


  推动符合条件的各类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为综合保税区。争取“全球维修及再制造”等试点在我省落地。在综合保税区积极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推动“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四自一简”“先出区、后报关”“集中汇总纳税”等26项已在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复制推广的贸易便利化举措在我省落地。(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商务厅,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十、提高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


  落实口岸收费清单公示制度,深入开展口岸涉企收费监督检查,防止口岸收费反弹。公开口岸经营服务企业作业时限,推进海运口岸作业各环节无纸化,不断巩固压缩整体通关时间成果。深化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推进“两步申报”改革。推广主动披露制度和容错机制,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对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处罚。(省口岸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十一、加快推进中日韩通关便利化合作


  推动威海、青岛、烟台与韩国仁川、釜山、平泽建立“多港联动”合作机制,探索中韩信息互换、跨境电商、外检内放、AEO互认创新合作,提升口岸通关便利化水平,促进国际物流组织协同化和陆海空运输模式多样化。推进青岛海关、济南海关与日本大阪海关建立关际合作机制,实现中韩、中日“多港联动”物流与通关一体化发展新格局。(省商务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市政府)


  十二、加快出口退税速度


  在全省范围内实行退税电子化。严格执行一类出口企业和新旧动能转换企业2个工作日、出口企业经营确有困难的优先进行退税审批。按照企业自愿原则,对于提出无纸化申报申请的企业,税务机关按照无纸化退(免)税申报管理。对于符合一类出口企业评定标准的企业,提交变更管理类别申请后,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动态调整。(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十三、加大对企业的金融支持


  依托省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平台,建立“鲁贸贷”融资支持机制,通过信用保险、风险补偿等手段,降低和化解银行贷款风险,缓解中小微外贸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鼓励和引导省内外贸企业充分利用“山东省融资服务信息平台”开展融资对接。坚持“本币优先”,落实好跨境人民币结算相关政策。稳步推进“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业务开展;简化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办理有关贸易资金收付手续,优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方式,简化出口收入入账手续。实施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支持引导企业充分利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中“出口信用”服务和特色金融服务项下“信保贷”等金融产品。对相关金融机构为外贸企业提供政策性优惠利率贷款给予财政奖励,扩大船舶、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口岸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信保山东分公司、进出口银行山东省分行)


  十四、加大对出口信保的支持力度


  提高对外贸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比例。支持企业购买海外买方资信报告,帮助企业甄别国别风险、市场动向、买家资质,防范贸易风险。适当提高重点市场风险容忍度,扩大国别承保金额。增加涉美涉税重点地区的信用额度,在风险对价合理的前提下,降低保险费率。对小微外贸企业在全省出口信用保险统保平台项下,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给予全额支持,推动小微外贸企业“无升有,小升规”。(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中国信保山东分公司)


  十五、防范化解失业风险


  将中美经贸摩擦涉及我省企业纳入就业监测范围,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和失业风险预警。对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返还失业保险费。支持困难企业与工会开展集体协商,采取调整薪酬、在岗培训、弹性工时、轮岗轮休等方式,稳定就业岗位和劳动关系。面向企业职工、失业人员等各类重点群体,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通过组织企业内部挖潜、企业间用工余缺调剂、组织相近行业工种岗位招聘等方式,促进下岗失业人员转岗就业。稳步提升失业保险金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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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