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市监通告[2020]11号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实行企业登记“零见面”审批的通告
发文时间:2020-02-03
文号:鲁市监通告[202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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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市监注[2020]8号)精神,进一步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经研究决定,疫情期间全省全面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网办”,实行企业(含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备案等业务“零见面”审批,暂停线下窗口现场办理企业登记、备案业务,做到“网上办、免费寄、零见面、办成事”。现通告如下:


  一、办理路径。企业可通过登录省、市政府官网或政务服务网以及省市场监管局官网“企业开办/注销‘一窗通’服务平台”,申请办理企业登记业务。


  二、办理程序。根据系统提示填写相关信息→进行网上自然人实名认证→上传相关材料→行政审批服务局或市场监管局(以下统称“企业登记部门”)进行材料指导→上传经过电子签名的登记材料或寄递经过签名或加盖相关印章的纸质申请材料→企业登记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半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登记→向企业免费寄递营业执照等材料。


  三、辅助服务。在进行“零见面”登记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可就近到提供企业登记窗口服务业务的审批服务大厅、企业登记代办服务的银行网点,进行相关业务咨询或通过自助服务设备进行自助服务;也可以通过各市企业登记部门的业务咨询电话或该部门官网互动交流平台进行咨询。对确需到窗口现场通过帮办代办服务办理企业登记业务的,可提前拨打本企业所属登记机关业务咨询电话,了解相关情况,并预约办理,以减少人员聚集现象、减少等待时间。


  四、咨询服务。可通过省、市政府官网公布的政务服务事项,查询企业登记相关事宜。“企业开办/注销‘一窗通’服务平台”首页下方链接了全省各级企业登记部门的咨询电话,可点击查看相关企业登记部门的业务或技术咨询电话,并进行相关咨询。


  五、有关要求


  (一)鼓励采取全程电子化登记方式。自然人出资设立的公司、个体工商户,应采取全程电子化登记的方式申请各类登记业务,以缩短登记时间。


  (二)做好实名认证。企业在办理登记业务时,务必根据系统提示,下载“登记注册身份验证APP”,对未进行实名认证的自然人进行实名认证。


  (三)倡导应用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现有各类企业均已生成电子营业执照。“爱山东”APP已嵌入电子营业执照管理系统,可下载该APP对本企业的电子营业执照进行管理和应用。


  暂停企业登记线下窗口现场服务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线下窗口现场服务恢复时间将视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敬请关注。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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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