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税函[202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1-31
文号:鲁税函[2020]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508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加强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的安全防护,确保疫情防控期间纳税缴费服务平稳有序开展,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首要任务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广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认清肩负的责任使命,将疫情防控要求和措施落实到位。办税服务厅是税务部门直接面向纳税人的窗口,也是疫情防控的重点区域。春节假期结束后,纳税人办税需求逐步上升,疫情防控态势依然严峻。各级税务机关要时刻保持疫情防控警惕性,尤其对辖区内各办税服务厅要做好重点防控工作。


  二、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避免办税厅疫情发生


  (一)积极采取科学有效的防控防护措施。各级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办税服务厅,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在办税服务厅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鲁税办发[2020]8号)要求,主动联系当地疾控部门,根据专业指导,科学有效采取办税服务厅消毒、进厅人员体温监测控制、工作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凡是在办税服务厅一线工作人员,必须配备充足防护用品,做好人身防护。设置在政府服务中心的,根据政府服务中心统一安排做好防范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非接触”办税方式引导。一是利用微信、微博、鲁税通等多种渠道向纳税人转发推送《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致全省纳税人、缴费人的一封信》,积极引导纳税人选择非接触式服务方式办税。二是办税服务厅要在入口显着位置、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等区域公布办税提示,引导其运用电子税务局等网上“非接触”方式办理相关业务。对必须到厅的纳税人,优先引导至自助办税区,由纳税人自行办理涉税业务。三是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错峰申报引导,采取主动预约方式,引导纳税人错峰申报。必要时,启动办税服务厅限流措施,控制到厅办税人数。要严格执行局领导值班制度,落实好导税服务、首问责任等制度,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快捷办理相关业务。四是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畅通业务办理电话咨询、网络咨询、鲁税通征纳沟通平台咨询等渠道,安排业务骨干和专职咨询人员值守,引导纳税人通过电话等非接触方式咨询业务问题,减少纳税人到厅咨询次数。


  (三)合理安排办税服务厅业务办理时间和人员。疫情防控期间,各办税服务厅上班时间应与当地政务服务中心保持一致。若政务服务中心上班时间早于企业复工时间,各县(市、区)要保证一个主要办税服务厅正常上班。在2020年2月9日省内各类企业复工之前,各县(市、区)除主办税服务厅外,其他厅的人工窗口暂不开放。各地要根据业务量,合理安排人员轮班、轮岗,在满足到厅纳税人业务办理需求前提下,尽量精简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防止交叉感染。对于入驻办税服务厅的服务厂商运维人员,也要根据业务办理需求尽量精简,并对其上岗安排提前做好通知。办税服务厅不开放时,要做好纳税人网上申请业务的后台办理和业务衔接工作。疫情防控期间,各办税服务厅上班时间和业务办理安排要及时告知纳税人。


  三、严格落实工作要求,进一步提升疫情防控应对水平


  (一)加强日常巡检管理。省局将依托纳税服务监控指挥平台,每日对办税服务厅运行情况进行视频监控和电话连线调度,轮巡全省办税服务厅落实各项防控工作要求情况,对不落实、落实不到位的情况随时通报全省。市局也要通过视频监控、电话监测等方式,加强日常监控。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办税服务厅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办税服务厅负责人要落实管理责任,强化日常监控管理。要配足、配强导税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


  (二)实行每日报告制度。以县为单位,逐级报送各办税服务厅疫情防控情况,各市局汇总本地情况后每日17:00前报送省局(纳税服务处)。报送内容包括:各办税场所开放情况(厅数量、窗口数、上岗人数)、是否有疫情发生、每日防护用品投放情况、消毒情况、突发事件(办税服务厅拥堵、办税系统故障)等情况。与办税服务厅有关疫情,无论涉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或是纳税人、缴费人,都要第一时间报告省局。


  (三)完善应急处置预案。结合这次疫情防控的特殊性,充分考虑可能发生的人员感染、厅内拥堵等突发情况,省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重大疫情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疫情预防、应对、处置流程及要求。各地要根据自身情况,细化本地应急处置方案,进一步明确各流程、各环节责任分工及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确保纳税人、缴费人和办税服务人员健康安全、办税服务厅稳定有序。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0年1月31日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