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9-08-2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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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第2号公告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第一次修改)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第四条第一款删除“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修改为:“适用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纳税额为计税依据乘以单位税额”。


  二、第四条第(一)项“应税大气污染物的计税依据”增加“《山东省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将应税大气污染物计税依据”计算方法分为“1.部分小型第三产业”和“2.施工扬尘”,增加“施工扬尘”计税依据计算方法。


  三、第四条第(二)项删除“分四种情况”,修改为:“应税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和《山东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计算”。


  四、第四条第(二)项第1目,修改为:“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污染当量值。污染当量值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执行”。


  五、第四条第(二)项第3目,“禽畜养殖业”计算公式中增加“特征指标数量”的计算方法,修改为:“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污染当量值=畜禽养殖场的月均存栏量÷污染当量值。月均存栏量按照月初存栏量和月末存栏量的平均数计算,污染当量值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执行。特征指标数量是指畜禽养殖场牛、猪的头数或鸡、鸭的羽数。我省牛、猪、鸡、鸭等畜禽的规模养殖标准依据《山东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确定”。


  六、第四条第(二)项第4目,修改为:“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污染当量值,污染当量值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执行。污水排放量能够准确计量的医院,特征指标数量按照污水排放量计算;污水排放量不能准确计量的,特征指标数量按照床数计算”。


  七、第六条第一款“纳税人与环境保护税相关的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删除。


  八、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纳税人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自变更后次月起,按照新的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相关变更证明资料留存备查”。


  九、第七条将“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十、第九条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转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十一、第十条将“本办法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修改为“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十二、第十一条将“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修改为“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十三、增加“附件2.山东省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


  1.山东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2.山东省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8月26日



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符合《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不能按照实际监测或者不能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核定征收,是指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核定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四条 适用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纳税额为计税依据乘以单位税额。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山东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和《山东省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见附件)计算:


  1.部分小型第三产业


  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特征值。特征值按照《山东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中的“排污特征值系数”确定。


  2.施工扬尘


  计税依据=月建筑面积(施工面积)×(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


  扬尘产生量系数和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按照《山东省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确定。


  建筑面积(施工面积)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资料上载明的建筑面积确定。纳税人有多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分别计算。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和《山东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计算。


  1.能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小型企业、饮食娱乐服务业


  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污染当量值。污染当量值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执行。


  2.不能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部分小型第三产业


  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特征值,特征值按照《山东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中的“排污特征值系数”确定。


  3.禽畜养殖业


  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污染当量值=畜禽养殖场的月均存栏量÷污染当量值。月均存栏量按照月初存栏量和月末存栏量的平均数计算,污染当量值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执行。特征指标数量是指畜禽养殖场牛、猪的头数或鸡、鸭的羽数。我省牛、猪、鸡、鸭等畜禽的规模养殖标准依据《山东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确定。


  4.医院


  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污染当量值,污染当量值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执行。污水排放量能够准确计量的医院,特征指标数量按照污水排放量计算;污水排放量不能准确计量的,特征指标数量按照床数计算。


  第五条 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在“是否采用抽样测算法计算”一栏勾选“是”,主管税务机关据此确定纳税人适用核定计算方法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纳税人采用《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申报纳税。


  第六条 纳税人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自变更后次月起,按照新的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相关变更证明资料留存备查。


  第七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抽样测算方法进行调整并公布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调整申报系统参数设置。


  第八条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资料,办理纳税事宜。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环境保护税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小型企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关于小型、微型企业标准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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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