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办字[2019]11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加快投资的意见
发文时间:2019-07-03
文号:鲁政办字[2019]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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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推动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加快投资运作,支持全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深入实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基金管理体制


  (一)改革基金设立机制。不再设立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决策委员会、政策审查委员会,取消基金设立环节的政府审批和政策性审查。确定合作机构、设立基金等事项,由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动能基金公司)自主决策。引导基金省财政出资部分作为新动能基金公司注册资本金,分期拨付新动能基金公司,专项用于设立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


  (二)提高基金市场化运作水平。新动能基金公司专司引导基金运营管理,选聘高水平团队,独立开展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自主建立投资决策、风险防控和信息披露等机制,确保实现政策目标。省级相关部门单位不干预基金日常经营,不参与基金投资决策,不指定具体投资项目。


  (三)完善基金评价监督体系。构建符合引导基金、参股基金特性,有利于政策目标与市场目标相平衡的绩效考核机制。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十强”产业牵头部门制定引导基金绩效考核办法,从整体效能出发,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效果和管理效能进行科学评价。新动能基金公司负责参股基金绩效考核,按照基金政策目标和投资规律进行综合评价,不对单个投资项目进行考核。审计部门对政策性基金不作为财政专项资金审计。


  (四)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履行省级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负责政策制度设计、筹集和拨付引导基金,牵头组织开展引导基金绩效评价等。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协调金融机构,通过“基贷联动”放大基金投资效果。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建立基金企业登记注册“绿色通道”,依法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相关企业登记信息,为基金投资决策提供便利。山东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对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协调做好基金登记备案工作。省审计厅负责对引导基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降低基金设立门槛


  (五)优化基金架构。将“引导基金-母基金-子基金”三级架构调整为“引导基金-子基金”两级,杠杆比例根据市场情况合理确定。通过加大引导基金让利幅度等措施,鼓励子基金采取市场化方式,扩大投资规模,放大政策效果。


  (六)调整基金设立规模。基础设施类、产业类和创投类基金设立规模,分别由不低于50亿元、30亿元、5亿元,调整为原则上不低于30亿元、10亿元、2亿元,具体设立规模由新动能基金公司与基金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七)降低基金管理机构门槛。申请设立基金的管理机构实缴注册资本,由不低于2000万元调整为不低于1000万元。创投类基金可视情况进一步降低。


  (八)适当提高引导基金出资比例。引导基金对产业类子基金的出资比例调整为一般不超过25%;现代高效农业、现代海洋产业领域内基金及各类创投基金可以达到30%,省、市、县级政府共同出资占比放宽至50%。


  (九)放宽基金返投比例。将基金投资山东省的比例由不低于基金规模的60%或70%,调整为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的1.5倍。基金所投资省外(含境外)企业将注册地迁往山东省、被省内企业收购或其研发生产基地及主要功能性子公司落户山东省的,可视为省内投资。


  (十)放宽基金注册地限制。子基金参股设立的基金,注册不受地域限制。


  三、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十一)设立项目基金。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双招双引”重大产业项目,省级引导基金联合市、县级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量身订制项目基金,通过政府领投、市场跟投、投贷联动,支持项目落地。


  (十二)加大让利力度。自2019年起,基金在工商注册一年内投资的省内项目,引导基金让渡全部收益,其中不少于50%部分用于奖励基金管理机构。注册满一年以后引导基金让利根据投资情况另行确定。对天使类基金可适当提高管理费比例。


  (十三)实施财政奖励。自2019年起,基金工商注册两年内,对投资进度超过认缴规模70%(含)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奖励基金管理机构,最高奖励200万元;投资进度超过认缴规模50%(含)、小于70%(不含)的,按比例最高奖励100万元。


  (十四)鼓励社会出资人购买引导基金所持基金的股权或份额。在参股基金工商注册之日起3年内(含3年)购买的,可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转让;设立3年以后,引导基金与社会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


  (十五)落实引导基金出资。省引导基金中市级出资统一委托新动能基金公司管理。各市要将引导基金市级出资部分纳入年度政府预算,并根据引导基金出资进度及时拨付新动能基金公司。


  四、优化基金发展环境


  (十六)建立项目筛选推介机制。新动能基金公司负责设立公开、动态的基金投资项目库。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十强”产业牵头部门应及时择优推荐项目;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按照标准在网上自主申报项目,经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十强”产业牵头部门筛选后纳入基金投资项目库。


  (十七)建立尽职免责机制。鼓励大胆创新,在引导基金及子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对已履行规定程序作出决策的投资,如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或发生市场(经营)风险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不追究决策机构、主管部门和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责任。国有企业对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出资部分适用上述规定。


  (十八)建立对接服务机制。加强省直部门、新动能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机构三方联动,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十强”产业牵头部门会同新动能基金公司,确定专门负责人和联系人,分别对接基础设施类、创投类和相关产业类基金,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基金投资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实行一对一服务。


  (十九)建立定期会商制度。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十强”产业牵头部门和新动能基金公司定期召开会议,调度基金投资运营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督促基金加快投资。


  (二十)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新动能基金公司每季度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十强”产业牵头部门报告引导基金运作情况,每年向省政府提报引导基金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省政府已出资参与设立,并纳入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体系的基金,可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省级政府出资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激励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4号)等现行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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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