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科字[2019]44号 山东省科技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19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5-28
文号:鲁科字[2019]4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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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国家高新区、黄三角农高区: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规定,为做好我省2019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不含青岛市)注册成立1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2.2016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认定办法》规定,至2019年其高企资格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3.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再进行认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失效的,不再办理更名手续。


  二、申报时间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认定办”)集中受理各市、各国家高新区和黄三角农高区推荐报送的企业认定申请材料,第一批受理截止时间为7月20日,第二批受理截止时间为9月10日。企业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每家企业只能申报1次。


  三、申报程序


  1.自我评价。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和《工作指引》第三部分进行自我评价。自评符合条件的,可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2.注册填报。申报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在企业申报入口进行注册登记,待注册机构确认后进行申报书的网上在线填报。已注册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进行申报。


  3.网上提交。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系统要求填写认定申报信息、逐一上传附件材料(附件材料须清晰、可辨),并及时通过网络提交到省认定机构,完成网上填报。


  4.纸质材料提交。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生成并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提供相关附件材料。附件材料须与申请书所填内容对应,并本着“与认定条件紧密相关”的原则,尽量精洁、扼要,跟认定条件无关的附件材料如科技人员的学历证书等一律无需提报,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见附件2。按照属地原则,国家高新区外企业将纸质材料提交至所在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含黄三角农高区)内企业将纸质材料提交至所在高新区科技部门,企业还须妥善留存一份纸质申报材料备查。对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5.材料审核。科技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要通过现场考察、调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对申报材料中知识产权、近三年项目研发活动和成果转化情况、2018年度的科技活动人员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研发组织管理水平等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客观记录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填写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核实意见表》(附件3,装订在申报材料首页)。现场核实情况与申报材料不一致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同时,加强与当地安监、环保、质监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对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审核把关。


  6.汇总推荐。各市科技局、各国家高新区须正式行文出具推荐函,推荐函、推荐汇总表(各一式四份)以及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一份)按受理时间节点统一报送至省认定办,同时将企业上报的认定申请纸质材料存档一份备查;推荐函及推荐汇总表连同各企业认定申请材料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


  四、有关要求


  1.各地要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建立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联合工作机制,围绕新旧动能转换重点产业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积极主动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指导与培训,确保申报工作的有序开展。同时,要建立健全与当地安监、环保、质监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确保推荐认定申请企业和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符合《认定办法》有关要求。


  2.省认定机构不提倡企业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编写申报材料;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不要轻信各种社会中介的许诺,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省认定机构将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3.企业应按照《工作指引》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对经核实选择不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其提交的认定申请材料将视同无效申报处理。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按照《工作指引》要求,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4.《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规程(试行)》(鲁科高字〔2012〕122号)中涉及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认定机构将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另行部署综合审查工作。


  5.各地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的源头培育和对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并做好“十三五”以来高新技术企业工作总结,具体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情况、发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建议及典型案例等,并于2019年6月20日前将总结电子版发至hanshaohua shandong.cn。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咨询当地科技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1)。


  材料报送地址:济南市舜华路607号科技大厦611室


  联系方式:刘玉国  0531-66777329


  省认定办联系方式:省科技厅高新处  0531-66777036


  省财政厅税政处  0531-82669724


  省税务局所得税处  0531-85656277


  附件:


  1.各市(高新区)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咨询电话


  2.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核实意见表


  4.企业知识产权情况表


  5.知识产权未重复使用声明


  6.知识产权权属人声明


  7.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


  8.中介机构声明书


  9.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


山东省科技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税务局

2019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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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