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1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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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深化“一次办好”改革,创新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提出部分失信企业救济途径,建立防范和减少失信行为发生的长效机制,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原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的“鼓励探索信用修复制度,建立自我承诺、主动纠错、信息公示的信用修复机制”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制度,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没有其他黑名单记录且不在经营异常名录里的,可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一)企业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之日起3年内已补报并公示了企业年报信息,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二)企业因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之日起3年内已公示了相关企业信息,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三)企业因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之日起3年内已公示了更正后的相关企业信息,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四)企业因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之日起3年内已办理了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通过现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重新取得联系,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二、责任分工


  (一)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本机关登记的、实施信用修复企业所提交材料的初审。


  (二)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出是否移出决定。


  三、工作流程


  (一)企业申请。企业应当向登记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1.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3.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因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提交新的租赁合同复印件或在新的经营场所办公的证明材料;


  5.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


  (二)拟办初审。受理申请的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提出的申请事项和证明材料受理初审。符合条件的,即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企业不予受理的理由。经办人员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受理人员应当填写《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申请移出审批表》,经本局分管负责人审核后,连同《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报省市场监管局;信息化系统开通使用后,登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系统,以电子化方式完成初审。


  (三)审批决定。省市场监管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移出的决定,并反馈初审部门。


  (四)信息公示。同意移出的,省市场监管局将移出信息记于企业名下,连同《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五)立卷归档。初审部门应当将相关证明材料一并立卷归档保存。卷宗保管及查阅,按照企业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立卷归档的材料包括:


  1.《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申请书》;


  2.《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申请移出审批表》;


  3.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4.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公示截图;


  5.更正相关信息的公示截图;


  6.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时企业不在经营异常名录的公示截图;


  7.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时在公示系统没有其他黑名单记录的公示截图;


  8.新的租赁合同复印件或在新的经营场所办公的证明材料。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制度是一项创新性工作,是服务企业实现轻装上阵的迫切需要,是保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的有效举措。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增加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充分认识其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落实到位。


  (二)严格依法履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准确掌握实施意见精神,严格审核企业提交的信用修复材料,确保适用范围准确、材料完备,修复工作经得起法律法规、实践和历史的检验。要加强对信用修复企业的后续监管,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信用监管及本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的宣传解读工作,提升政策措施的社会知晓度。要让申请信用修复的企业掌握《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内容,充分认识不守承诺的严重后果,确保信用修复效果。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增进诚信守法意识。要督促失信企业及时履行法定义务,修复自身信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本意见自2018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10日。期间,若市场监管总局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


  1.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申请书


  2.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核查审批表


  3.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4.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5.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申请受理通知书


  6.反馈意见书


  7.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决定书


  8.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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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