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文时间:2019-03-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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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自2019年1月(税款所属期)起,我市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个人所得税预缴办税渠道和缴税方式进行调整,现将相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办税渠道


  自2019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我市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以及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预缴申报统一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人所得税部分(以下简称ITS系统)进行办理。目前ITS系统提供三种申报途径:


  (一)网页端申报


  请纳税人登录青岛市电子税务局后,选择“我要办税”中的“个人所得税”或“税费申报及缴纳”的相应申报事项,即可跳转至ITS系统网页端进行申报;纳税人也可以直接登录青岛市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web端(https://its.qdds.gov.cn/)进行申报。具体功能操作和操作指引详见附件。


  (二)扣缴客户端申报


  1.纳税人可在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电子税务局(无需登录)的右上角“下载”功能中的“办税软件”中下载扣缴客户端安装程序。2.通过扣缴客户端代理申报需要申领初始申报密码,纳税人可以到办税服务厅或拨打电话85919292通过邮件进行获取。3.办税人员需要通过扣缴客户端“生产经营”模块进行代理申报。具体功能操作和操作指引详见附件。


  (三)办税服务厅办理


  纳税人也可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事宜。


  为更好提升办税服务水平及办税效率,建议您通过电子税务局或扣缴客户端进行申报。


  二、缴税方式


  ITS系统支持通过银联缴款、个人三方协议缴款等方式缴税,但不再支持企业三方协议方式缴税。其中纳税人在网页端申报时,可以通过银联在线支付或个人三方协议方式缴税扣税;在扣缴客户端进行代理申报时,可以通过个人三方协议方式缴税。具体功能操作详见附件。


  三、注意事项


  为确保您在4月征期内能够及时办理相关业务,还请参照上述内容,及时了解和熟悉新的办税渠道和缴税方式,妥善安排涉税业务办理时间,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技术服务问题可以拨打85919292咨询。


  感谢广大纳税人长期以来对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将尽最大努力提供服务和便利。


  特此通告。


  附件:


  1.经营所得申报A表-WEB端操作指引


  2.经营所得申报A表-扣缴客户端操作指引


  3.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APP端用户操作手册V1.5


  4.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web端用户操作手册V1.5


  5.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用户操作手册V1.5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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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