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8-09-2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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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助力新旧动能转换,积极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印花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部分应税税目,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确定如下:


  (一)购销合同


  1.工业企业:工业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2.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20%核定征收。


  3.外贸企业:外贸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承揽金额的80%核定征收。


  (三)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四)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二、关于装饰、装修合同缴纳印花税的问题


  装饰、装修合同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以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相关政策规定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第二条、《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第五条第一项第一目、第三目、第四目,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8年9月2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山东省税务局   2018-09-26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一是《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对符合印花税核定征收条件的应税合同实施核定征收。为推动我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积极优化营商环境,对印花税部分税目的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做了调整。二是对即将到期的装饰、装修合同缴纳印花税的政策问题进行续期。


  二、公告主要内容


  本公告主要对工业企业、商业零售企业、外贸企业的购销合同及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合同的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做了调整和全省统一,对即将到期的装饰、装修合同缴纳印花税的政策问题进行续期。具体是:


  (一)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部分应税税目,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确定如下:


  1.工业企业购销合同:工业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2.商业零售企业购销合同:商业零售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20%核定征收;


  3.外贸企业购销合同:外贸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4.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承揽金额的80%核定征收;


  5.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6.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二)装饰、装修合同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以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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