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企业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后是否预缴增值税?
发文时间:2020-12-03
来源: 福建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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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项目的,按照所有项目当月总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 10 万元。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 号)规定:(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 3%。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三条规定: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因此,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其他情况下应当在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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