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大企业“税企直连”平台接入标准规范的通告
发文时间:2018-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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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拓展“互联网+税务”应用,发挥税务机关与大企业集团信息化协同办税优势,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建设了网上办税大企业“税企直连”平台。


  通过大企业“税企直连”平台,建立大企业内部财税信息系统(包括财务软件、ERP系统、办税软件等)与税务机关网上办税系统之间的安全对接通道,实现大企业财税系统对办税功能的集成和涉税数据的集成共享应用。税务机关把纳税人相关的涉税数据推送给纳税人,帮助纳税人实现各类申报表智能生成、网上申报“零录入”、“一键申报”,切实提升申报数据质量和办税效率。为做好“税企直连”平台推广应用工作,现发布平台接入标准规范,并将有关对接要求通告如下:


  一、接入要求


  “税企直连”平台采取纳税人自愿接入的模式,税务机关免费提供“税企直连”接入程序和相关的技术支持,并在确保双方应用和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对接工作。


  (一)接入纳税人条件


  “税企直连”平台适用于采取财务集中管理模式、财税信息化程度较高、且有意愿通过税企直连模式降低办税成本的大企业纳税人。


  (二)接入安全要求


  1.准备灌装税务数字证书的数字签名服务器。签名服务器实现“税企直连”通道和数据的安全,包括税企双向认证、传输数据加密、报文加签和验签等。大企业为自身和集团下属需要接入平台的企业申请办理税务数字证书。


  2.准备接入前置服务器。接入服务器需要安装税务机关提供的“税企直连”接入程序,实现准入控制、接口支持等。


  3.与税务机关签订安全协议。通过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合作内容、安全责任、税务数字证书应用要求等。


  (三)纳税人接入系统的改造要求


  纳税人负责自身财税系统的对接开发工作,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协同做好同步升级工作。主要包括:


  1.纳税人承担自身软件开发改造工作。纳税人需要按照对接标准规范和接口说明,开发或改造各税种申报表录入以及其它相关办税功能。申报表中应加载税务机关提供的表内、表间校验规则,对于不符合校验规则的申报数据将会被网上办税系统退回。


  2.纳税人承担自身软件的后期升级维护工作。纳税人需要按照税务机关税收政策调整、申报表调整、征管系统升级改造等情况同步做好自身软件的升级改造工作。


  二、对接内容


  目前“税企直连”平台提供各主要税种的申报、财务报表申报、重点税源申报、出口退税申报、税企沟通咨询等功能,平台向纳税人推送自身相关的进销项发票数据、申报初始化数据,并反馈申报纳税结果情况。税务机关将根据税收政策调整、征管系统升级情况等,及时对“税企直连”平台进行功能拓展和优化完善。


  三、接入流程


  有意愿接入“税企直连”平台的大企业,请首先与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大企业管理部门联系,大企业管理部门联合信息技术部门对意向企业开展实地调研,核实纳税人是否满足对接条件,并明确对接需求;对于符合条件的大企业,由信息技术部门与大企业签订《“税企直连”平台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合作协议》、《税务数字证书授权使用协议》,提供“税企直连”接入程序、业务和技术报文规范、税务数字证书灌装等,并协助接入大企业完成相关的对接开发工作;对接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由信息技术部门提供技术热线支持。


  四、接入标准规范


  税务机关提供以下接入方案和标准规范,具体文档请从信息技术部门联系人处获取。


  1.《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大企业“税企直连”平台接入方案》


  2.《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大企业“税企直连”平台安全接入规范》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大企业“税企直连”平台接入程序及接口规范》


  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大企业“税企直连”平台报文规范》


  特此通告。


  (联系方式:大企业管理部门83931530;信息技术部门83931352)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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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