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经信规[2017]2号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统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11-13
文号:青经信规[2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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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统计局、国税局: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鲁政发[2016]20号文件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和重点产业转型升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发[2017]3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发[2017]4号),为切实抓好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政策落实,我们研究制定了《青岛市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统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11月13日



青岛市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制造业企业加快技术改造,促进制造业有效投资,提高制造业供给质量和效率,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鲁政发[2016]20号文件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和重点产业转型升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发[2017]3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发[2017]4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政策是指根据企业设备投入(仅限研发、生产和检测设备)和新增财政贡献情况,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的奖补政策。


  第三条 实施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政策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操作的原则,所需资金由先进制造业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奖补标准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是在青岛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汽车整车企业可放宽至分公司)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


  (二)企业在申报年上两个年度内取得了青岛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


  (三)企业在申报年上一年度设备投资额(指不含增值税的原值)达到500万元。


  第五条 奖补标准


  (一)企业综合奖补资金=企业设备投资额×设备投资奖补比例+企业环比新增税收额×新增财政贡献奖补比例。


  其中,设备投资奖补比例不超过8%,新增财政贡献奖补比例不超过10%。


  设备投资额根据企业提供的申报年上一年度购置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部门提供的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数据及企业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核定。


  环比新增税收额为国税部门提供的企业申报年上一年度增值税入库额环比增量(环比新增税收额为零或为负数时,均以零计算)。


  (二)单户企业当年获得综合奖补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按前款规定计算单户企业综合奖补资金达到300万元及以上时,均按300万元奖补。单户企业获得综合奖补资金的数额不超过设备投资额的12%。对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制造业项目的企业给予优先奖补。列入青岛市统计口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名单的母公司,其符合申报条件的下属所有独立申报企业综合奖补金额总计不超过1000万元;如总计超过1000万元,则对其下属所有独立申报企业综合奖补金额进行等比例压缩。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六条 奖补申请


  (一)市经济信息化委每年发布年度综合奖补资金申报指南。


  (二)企业向所在区(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以下纸质申请材料:


  1.《青岛市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资金申请表》;


  2. 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可提供复印件);


  3.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复印件;


  4. 企业申报年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 企业申报年上一年度购置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及明细表;


  6. 企业出具信用承诺书,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7. 企业允诺国税部门提供本企业申报年上一年度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数据、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及申报年上两个年度增值税入库额等相关材料的函;


  8. 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第七条 材料审核


  (一)区(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受理企业申请材料,并会同同级统计部门,核实或初步核实企业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的真实性、设备投资额以及是否为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其中,区(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核实企业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的真实性,并根据企业提供的购置设备增值税发票等材料,初步核实设备投资额;区(市)统计部门负责提供申报年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定报库名单,区(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根据企业报送材料情况及所在区(市)定报库名单,确认企业是否为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


  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达到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标准、但未单独列入统计口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定报库的企业,如其主营业务收入合并入母公司统计,且母公司整体列入青岛市统计口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定报库,企业可提供情况说明(需母公司出具并加盖母公司公章),并附申报年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需国税部门盖章),可视同为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下同)。


  审核完毕后,区(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填写审核意见表,连同企业申请材料上报市经济信息化委。


  (二)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国税局、市统计局等部门审核各区(市)提报的申请材料,进一步核实企业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的真实性、是否有严重失信记录、设备投资额、环比新增税收额、是否为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其中,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核实企业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的真实性,通过青岛市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对申请企业进行信用查询,确认是否有严重失信记录;市国税局负责提供申请企业申报年上两个年度增值税入库额、申报年上一年度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数据及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由第三方中介机构根据区(市)审核意见、企业提供的购置设备增值税发票和市国税局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数据、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等情况,独立核定设备投资额;市统计局提供全市申报年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定报库名单,市经济信息化委进一步确认企业是否为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


  (三)对通过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企业,市经济信息化委按本细则第五条规定计算企业奖补金额,并将拟给予奖补的企业名单及奖补金额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后,市经济信息化委按规定提出综合奖补资金年度预算建议。


  第八条 资金拨付


  (一)市财政局根据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的综合奖补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安排下一年度预算,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区(市)下达综合奖补资金。


  (二)区(市)财政部门收到综合奖补资金后按规定期限及时拨付至企业。


  第四章 责任分工


  第九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组织综合奖补资金申报工作,提出年度综合奖补资金预算建议;区(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辖区内综合奖补资金申请材料的受理汇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完成推荐上报工作。


  第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综合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组织实施综合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财政监督检查;区(市)财政部门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综合奖补资金计划做好资金拨付工作,组织对辖区内综合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政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市国税局及各级统计部门负责按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核定的设备投资额负责,企业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获得综合奖补资金的企业应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挤占综合奖补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对有弄虚作假骗取综合奖补资金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根据《青岛市财政局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办法》,将其失信行为列入负面清单,同时将失信信息录入青岛市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并暂停该企业申报资格三年。


  第十五条 第三方中介机构核定设备投资额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根据《青岛市财政局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办法》,将其失信行为列入负面清单,同时将失信信息录入青岛市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并暂停其所有专项资金申报、实施、决算、验收等材料鉴证资格二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企业如获得2013-2016年度青岛市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扶持,其贴息扶持项目验收通过后方可申请综合奖补资金。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青岛市先进制造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监管,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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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