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商发[2018]2号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统计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总部机构奖励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3-21
文号:鲁商发[2018]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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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商务局、投促局、财政局、金融办、地税局、统计局、工商局、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7部门联合制定了《山东省总部机构奖励政策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统计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21日



山东省总部机构奖励政策实施办法


  为发挥总部机构在产业聚集、消费升级、人才吸引、资本汇集等方面的作用,引领总部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助推新旧动能转换,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21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意见》(鲁发[2017]25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部机构(企业)定义


  总部机构(企业)是指依法在山东省境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主要包括企业总部、区域总部及职能总部。其中,职能总部的管理和服务职能包括研发、物流、财务结算、采购、销售、数据服务、投融资等其中的一项或几项。


  二、总部机构(企业)认定标准


  (一)新设企业同时达到以下条件,可以申请认定为总部机构(企业):


  1.符合我省产业政策导向,在山东省境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


  2.跨地区或跨境经营,在省外已投资设立不少于2家企业,或经授权管理、服务的省外分支机构不少于2家;


  3.注册资本2亿元及以上;


  4.连续经营一年以上,营业(销售)收入20亿元及以上,在山东省的年度缴纳税额5000万元及以上(年度缴纳税额不包括关税、船舶吨税以及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职能总部在研发、物流、财务结算、采购、销售、数据服务、投融资等方面的业务收入、从业人员数量占公司业务收入、从业人员的50%及以上,同时符合本条第一项第1、2款要求,以及达到本条第一项第3、4款标准的50%,可给予奖励。


  三、总部机构(企业)认定程序


  (一)基本原则及管理部门


  1.总部机构(企业)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请、政府审核、社会公示、动态管理。


  2.总部机构(企业)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金融类总部机构(企业)认定由省金融办牵头负责,其余总部机构(企业)认定由省商务厅牵头负责。财政、税务、统计、工商等部门共同参与、分工负责。


  (二)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山东省总部机构(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1);


  2.工商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复印件;


  3.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4.区域总部或职能总部需提供总公司的授权证明;


  5.省外分支机构或投资控股的企业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6.上年度税收完税证明;


  7.信用承诺书(附件2);


  8.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所有申报材料一式六份,申报资料为复印件的,需同时交验相关原件。


  (三)审核流程


  1.企业申报。企业携带以上材料,于每年4月底前到所在县(市、区)商务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申请认定。


  2.初审提报。各县(市、区)商务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将初审意见及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市级商务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3.市级审核。市级商务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收集申报材料后,组织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等部门会商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将拟认定总部机构(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于每年6月底前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


  4.省级确认。省级商务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收齐各市申报材料后,组织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等部门及相关专家共同进行审核确认。


  5.社会公示。省级商务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等部门将拟认定的总部机构(企业)名单在相关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各部门联合行文公布总部机构(企业)名单。


  四、总部机构(企业)奖励扶持政策


  (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并在政策实施期内新设的总部机构(企业),省财政一次性奖励500万元(青岛市自行奖励)。


  (二)省、市、县(市、区)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总部机构(企业)的跟踪服务,积极创造宽松、公平的发展环境,在人才引进、税收优惠、出入境、贸易便利化、资金结算等方面研究落实好相关优惠政策,依法解决其在山东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商业欺诈、诚信经营、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


  (三)总部机构(企业)重大建设项目纳入各地政府固定资产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所需的水、电、气、热、通信等公共设施,各有关部门要提供便利服务。


  (四)各市、县(市、区)应积极加大对总部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对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就业及税收贡献突出的总部机构(企业),可研究制定相应扶持奖励措施,进一步放大政策叠加效应。


  五、总部机构(企业)监督管理


  已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政策的机构(企业),五年内迁离山东或者变更总部机构(企业)性质和职能的,收回补助和奖励所得。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得认证资格和扶持奖励的,一经发现撤销其相应资格,责令退回补助和奖励所得,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六、实施期限及解释


  (一)本规定自2017年9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二)本办法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附件:


  1.山东省总部机构(企业)认定申请表


  2.信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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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