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科技成果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8-04-23
文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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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8]1号)精神,全面落实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和实施意见,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科技成果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自然人科技成果转让财产原值申报表


  2.仪器、设备购置(租赁)明细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23日



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科技成果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全面贯彻落实《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及生物医药新品种等智力劳动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人员是指基于自身创造行为而取得科技成果专有权利的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纳税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人员转让科技成果是指将本人基于自身创造行为而取得的科技成果的专有权利转让给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内居民企业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科技成果;


  (二)以科技成果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三)以科技成果抵偿债务;


  (四)其他科技成果转让行为。


  第二章 财产原值和税款计算


  第五条 个人转让科技成果,以科技成果转让收入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财产原值是指个人在发明、研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必要的支出总额,具体范围包括:


  (一)人员人工费用,主要指发明、研发活动过程中实际支付的雇佣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仪器、设备购置费用,主要指用于发明、研发活动必要的仪器、设备购置费用;


  (三)直接投入费用,主要指发明、研发活动过程中的各类直接消耗材料,如原材料、燃料、动力、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等的制造费用,以及必要设备的租赁费用等;


  (四)发明、研发活动必要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与发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资料费、翻译费、专家论证费、知识产权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


  (五)与发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合理费用是指科技成果转让时按照规定缴纳的相关税费。


  第八条 财产原值及合理费用,凭合法有效凭证扣除。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核定其财产原值。


  第三章 纳税申报


  第九条 纳税人以科技成果进行投资入股,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实行分期纳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也可以选择递延纳税。


  第十条 个人科技成果转让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科技成果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符合条件并选择分期纳税的,纳税人转让科技成果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第十一条 个人直接转让科技成果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符合条件并选择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纳税,或者符合条件并选择递延纳税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让应当缴纳(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当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科技成果转让之日的次月15日内携带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


  第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科技成果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扣缴)申报时,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科技成果技术证书(包括专利证书、技术许可证书等);


  (二)科技成果转让合同(协议);


  (三)科技成果转让方身份证明及受让方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四)财产原值、合理费用的合法有效凭证;


  (五)发生外聘人员费用支出的,应当提供聘用合同(须注明聘用起止时间、从事劳务事项、支付费用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以及被聘用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仪器、设备的租赁合同及出租方开具(代开)的租赁费发票;


  (七)《自然人科技成果转让财产原值申报表》(见附件1)、《仪器、设备购置(租赁)明细表》(见附件2)。


  选择分期纳税或者递延纳税的,还应当按规定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等。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和报送相关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纳税人未如实提供或者填报有关科技成果财产原值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22日。



关于《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科技成果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背景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8]1号)精神,全面落实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和实施意见,大力支持和鼓励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科技成果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财产原值和税款计算、纳税申报、征收管理、附则共五章、十七条。涵盖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明确科技成果转让为转让人本人原创性的科技发明和专利技术;


  (二)明确享受科技成果转让财产原值核定办法的受让方只能是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内的居民企业;


  (三)明确科技成果转让应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无论是否能够提供财产原值凭证,均应填报《自然人科技成果转让财产原值申报表》《仪器、设备购置(租赁)明细表》;


  (四)科技成果转让财产原值一般包括的支出项目;


  (五)科技成果转让应纳个人所得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分期纳税或递延纳税;


  (六)《办法》的实施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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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