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函[2018]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1-16
文号:鲁地税函[2018]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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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积极为企业减负增效,增强企业发展动力,进一步促进全省供给侧结构改革和新旧动能转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强化合作。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是国家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企业创新、调整经济结构、保证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企业盘活现金流量、缓解短期资金压力、降低筹资成本,促使企业加快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和研发创新,对于促进传统制造业升级、鼓励国家战略新兴产业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地税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站在加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新旧动能转换、助力实现“走在前列”目标的高度,把进一步落实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作为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增强服务观念,精心谋划部署,夯实管理责任,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切实强化有关事项的管理与服务。税政、征管、纳税服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政策宣传、纳税申报、税前扣除、后续管理等工作的全面落实。


  二、加强宣传,应知尽知。各级地税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网络媒体、微信平台、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税收宣传月等方式持续做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工作。要组织专题培训,对内要培训各级税务人员特别是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使其准确掌握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切实提高落实政策的能力;对外要指导纳税人准确理解“六大行业”、“四大领域重点行业”及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精准锁定政策受惠企业群体,通过开展“键对键”的网上沟通,“面对面”的精准辅导,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扩大宣传辅导覆盖面,方便企业及时了解政策和管理要求。同时,在宣传辅导工作中,要规范政策解答,及时为企业答疑解惑。


  三、摸清底数,应享尽享。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是一项含金量高、时间差异跨度大、申报表填报复杂的政策,需要纳税人积极配合,也需要税务部门采取措施,深化落实。一是摸清企业底数。各级地税部门要从金税三期系统中提取“六大行业”、“四大领域重点行业”企业名单,逐户发放《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告知书》,摸清企业是否存在符合优惠条件的固定资产,确定应享受优惠企业名单,实行台账管理。二是确保政策落地。各级地税部门要根据排查确定的应享受加速折旧优惠企业名单,重点监控企业享受优惠情况,对未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逐户落实未享受的原因,及时开展提醒服务,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优惠,确保纳税人应享尽享。三是加强后续管理。主管税务机关要对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加强后续管理,对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的企业,年终汇算清缴时应重点审核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以确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该企业是否属于“六大行业”、“四大领域重点行业”的范围。


  四、强化督查,跟踪问效。各市地税部门要强化督导检查,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随时收集基层和纳税人政策落实情况的反馈和工作建议,并加强部门间的信息沟通,确保优惠政策落地见效。同时,要认真总结典型案例、落实成效及创新做法,形成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告,于每季度申报期终了后7个工作日内报省地税局(企业所得税处)。省局将视落实情况不定期进行实地督查和通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16日


  附件: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告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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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